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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被告人武忠新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武忠新本人同意,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履行律师职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首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唐冬冬死亡表示深深地遗憾,对其家人表示深切的同情。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量刑时参考:

  一、 按照被告人武忠新的观点,其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而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2008年12月6日晚,是张成元在预谋后伙同死者唐冬冬等人持砍刀等工具至贾汪区广场小区车棚武忠新的住处,对武忠新直接进行殴打并被砍伤。被告人武忠新在其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先用棍击打砍伤他的唐冬冬,紧接着夺下唐冬冬的刀刺其两刀。过程是这样的过程。

  依据《刑法》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认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故意杀人。毕竟故意杀人在主观上要有杀人的故意。从目前所有材料上看,丝毫体现不出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况且被告人之前与唐冬冬并不认识。

  二、 按照本辩护人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认为认定被告人武忠新的行为比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毕竟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针对该案,被告人武忠新主观上不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最多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够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采取的放任的态度。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武忠新具有杀人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刚才公诉人谈到其认为被告人武忠新的故意属于间接故意,但接着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等方面进行阐述,本辩护人对此认为公诉人是自相矛盾。显然如果说被告人武忠新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事后报复、事后防卫的话,那么这种故意就是直接故意。公诉人难以自圆其说。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很明显是间接故意。其在先用棍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本辩护人只要谈的是夺刀防卫这一过程。应当说,虽然当时被告人喝酒不少,但在夺刀防卫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出于本能反应顺手刺人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过程时间很短,仅几分钟的时间。并且当时被告人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人身体什么部位。毕竟是在对方先动手用刀情况下夺刀后动的手。也就是说,被告人武忠新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即被告人本人)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结合该案造成死亡应当能够认定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因此,结合《刑

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案件查明的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武忠新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4:被告人武忠新主观上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结合上述观点,被告人在其住处喝酒,突然被被害人用刀刺伤。出于本能反应,夺刀后顺手反刺被害人应当不具有杀人故意,而只能属于伤害的间接故意。

  综合上述理由,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

  三、 被告人武忠新主观恶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