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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转载]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2012-06-16 09:11:18)

标签: 转载 分类: 交通事故及保险索赔

原文地址: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和构成作者:坚持向前冲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罪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3、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是不可分割的四个部分:

  a、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b、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d、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有两个明显区别: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看其危险方式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三年以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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