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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过程?

一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就像楼上的朋友写的那样,很详细,纵观整个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的时限加在一起将近一年时间,貌似看来5个月并没有违法,但我注意问题还是有的! 1、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知道,这就奇怪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犯罪同伙闻讯后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有待查证,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不吐露真实姓名和住址的; (四)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排除后,应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第四十条: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给《释放证明书》,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除外。 当排除上述所有“不进行通知”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对于你朋友进行的拘留或者逮捕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2、你所说的被害人10几天就出院,认定“有水分”这不免有些武断,我知道的一些被害人也只是脸部被刀割伤,当天就出院,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其轻伤的结果。伤检是要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的,你所说的肝脏损伤太过笼统,且伤情认定是一项要求专业知识的工作,一般人是无法评主观断定该人是否符合轻伤或重伤的。 最终结论:1、公安机关在对你的朋友采取强制措施时(即拘留或逮捕),应当通知其亲属,无法通知的情况上述已列举,请自行辨别。2、伤检方面的问题过于专业,如果事后觉得有问题可以提出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不能仅凭被害人住了多少天院就判断他的伤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