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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精要

  本月18至19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上海举办了2014年年会。此次年会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关注刑事司法改革等方面,而举行的一次理论创新和交流的研讨盛会。

  在年会开幕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做了题为“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的学术发言。

  本次年会在“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总议题下,200余位专家、代表围绕刑事诉讼原理研究、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刑事诉讼法实施研究三个分议题,分别以专题报告、论文交流、分组讨论和专家发言等形式,围绕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中若干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热点、亮点颇多,好声音不断,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成效。

  为此,本报就此次年会有关刑事司法改革的热议话题,为读者梳理成如下精要。

  ■年会聚焦

  刑事司法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

  沈德咏在开幕式的学术发言中,就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指出,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当务之急是要推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认为这是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

  他又指出,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工作要求,更多的是审判机关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要实现以庭审中心的目标要求,必须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前提是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

  他说,可以预见,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的“两个中心”理念一旦真正确立起来,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化。

  ■年会热点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

  在随后的代表讨论和专家发言中,大家纷纷就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有学者认为,从庭审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换,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目标,是以司法审判为改革突破口,关系到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这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重大突破,涉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涉及各种法律之间关系的调整,涉及观念、制度、机制和做法的转变。

  有代表认为,选择以审判工作中的庭审为重心,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逐步过渡到以审判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以审判为中心。提出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出一种担当,体现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性的体现,最终要从审判上解决问题,否则侦查、起诉会失去最后的归属。以庭审为中心,不能以庭前为中心,不能以法外调查为中心,问题应解决在法庭上。

  有代表从庭审现状出发,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是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法庭调查,法官对案卷笔录可采性秉持天然推定的态度,对案卷笔录证明力的优先接受,案卷笔录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并没有真正地确立起以庭审中心。由案卷笔录中心走向庭审中心主义,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要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就庭审实质化的问题,吉林大学教授闵春雷指出,实践中庭审的形式化必须有所改变,应当切断侦查与庭审的流水作业的关系。司法改革的本质就是让司法的归于司法,第一步就要从庭审实质化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