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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辩护律师联名就仙游11.2交通肇事案写给省律




[按]:这是仙游“11.02”交通肇事案一审庭审后,卫勇学、温玉发、王志工、等十位有良知的辩护律师联名写给省律师协会的紧急报告。在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秀屿区检察院隐瞒的情况下,他们通过有限的呈案证据以及庭审耳闻目睹的事实,敏锐地意识到本案可能存在重大冤情,便不顾某些官员的恫吓,毅然循体制向省律师协会陈情。据说,同案的这么多来自不同律师所的辩护律师为一起案件而联名给自已的行业组织写报告,这在新中国的刑辩史上是鲜有的。当然,由于案件特殊的政治背景,省律协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案件的结果早已由当权者设计好了,审判只是一出导演好的闹剧而已,即使恃权弄法的法院、检察院还要将错就错,但客观证据、客观事实是权力和斧头也砍不掉的!我们坚信:正义终有伸张的一天。

 关于仙游县“11.2重大交通肇事案”的紧急报告

 

福建省律师协会:

震惊兴化大地的“11.2重大交通肇事案”,几经反复,在省委领导、媒体的关注下,终于呈案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包括仙游县国税局局长、稽查分局局长、仙游县检察院检察长,公诉科科长、仙游县公安局四名干警等,共10余人因此案而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后,作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发现本案存在多处无法释疑的重大疑点,发现本案在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非法和缺陷。鉴于该案涉及多名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原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已经引起莆田乃至福建省内的震荡,加上相关新闻媒体先入为主的提前报道等,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也形成了对被告人极为不利的舆论导向和气氛,在此情况下案件的独立、客观、公正审理极有可能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从而可能导致重大冤屈的产生,为此,我们本着对至高无上的法律的信仰,本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本着律师的职责,将我们对本案的疑虑陈述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02年11月2日晚,原仙游县国税局稽查分局局长郑玉彬和仙游县荣华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良华,酒后由郑玉彬驾驶闽B-31526丰田工具车自莆田市区返回仙游城关。

23h11m29s,该车在亿承鞋厂门口停车,陈良华与亿承鞋厂经理杨秀夫通话2分钟后,更换为陈良华驾车继续驶往仙游城关。

10余分钟后,该车驶过赖店收费站,收费站过往车辆摄像记录显示,驾驶人为陈良华。

过赖店收费站1800米,该车追尾撞上前方付玉宾、付振东、周培侠同向行驶的3辆自行车,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23h29m59s,途经车辆上的目击证人阮建山(仙游县公安局重案中队干警)用手机向122报警。

23h49m,仙游县交警董建明、陈福长到达现场开始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现场照片,之后以玻璃破损无法驾车为由,将肇事车挡风玻璃下拉,破坏了肇事车破损玻璃的原始状态。

2002年11月3日,郑玉彬、陈良华先后于仙游县交警大队形成第一份笔录,互指对方为肇事车驾驶人,陈良华并称因郑玉彬嫌其开车太慢(像蚂蚁爬一样),在车过赖店收费站约30米处,更换为郑玉彬驾驶。仙游县交警对二人刑事拘留。

同日下午,在拍摄肇事现场的胶卷尚有10余张未使用情况下,交警从相机内取出胶卷准备冲洗,但称取出后即发现胶卷因机械原因全部曝光,故所有现场照片均不存在。

2002年11月6日17时10分至18时55分,交警形成第一份被害人周培侠的证言:指郑玉彬为肇事车驾驶人。

2003年1月17日,在事发2个多月之后,案件被移送到仙游县公安局综合科,由刘祥海、陈玉锦第一次找现场目击证人刘建新、阮建山、张玉林取证,刘建新指当时看见陈良华坐在肇事车驾驶座上。

2003年3月,陈良华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其偷偷录制的事发第二日凌晨郑玉彬到其家中双方的对话录音,依据该录音制作的书面证据材料被作为郑玉彬有罪的重要证据,但庭审中郑玉彬及律师一再要求当庭播放录音,但法庭未予准许,至今律师从未听过该录音,只能看到书面整理材料。

2004年4月25日,在几经反复后,由莆田市检察院、公安局成立第二个专案组,负责本案侦查,至2004年5月30日,包括仙游县国税局局长詹国坤、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成坤、国税局稽查分局局长郑玉彬、仙游县公安局综合科科长刘祥海、干警陈玉锦、重案中队干警阮建山,均因涉案而被采取刑事措施,2004年12月间,上述人员分以交通肇事罪、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被提起公诉。2004年12月28日,在庭审后仅仅10日,郑玉彬就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二、本案的疑点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诸多让人困惑的疑点:

1、案发当晚,交警办案人员为将肇事车开走,于现场对肇事车挡风玻璃进行了第一次破坏。但其于案发次日补拍的肇事车前挡风玻璃照片,与辩方取自仙游保险公司的肇事车前挡风玻璃照片,差异明显!

2、根据仙游县交警办案人员本案侦查过程中陈述,其平日冲洗肇事现场照相胶卷,都是在整卷照完后统一冲洗,但本案肇事现场照相胶卷在尚有10余张未使用的情况下,即于案发次日被送往冲洗,且因“机械原因”全部曝光?!

3、11月3日上午郑玉彬到交警队报案并指控陈良华驾车,交警既未向被害人取证,也未与陈良华接触,在毫无线索情况下就认为郑玉彬是肇事车驾驶人,强力要求郑玉彬承认,并要求前来的单位领导詹国坤等人做其思想工作,要求郑玉彬承认是自己驾车!

4、作为最先报警的阮建山,是当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其电话报警记录有底可查,而交警却从未找过他们取证,甚至在提取了收费站录像明知肇事车后跟随着一辆车情况下,也不找他们取证;刘建新、阮建山说送人后回仙游时第二次来到事故现场,当时交警还未到,他们在现场等候了一会,见来的交警是认识的,还与交警打招呼后再走,而交警却说到现场约十五分钟后刘建新的车才到现场,从刘建新的车两次经过收费站的时间看,交警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5、交警部门和侦查机关一直坚持被害人当时是神智清醒的,所以看到郑玉彬驾车的证言是可靠的,既然被害人神智清醒为什么交警不立即对被害人取证,获取最原始、最可靠的被害人证言,而要在四、五天后才去取证?根据控方证据,被害人周培侠第一份笔录的时间是2002年11月6日17时10分至18时55分,而周培侠2004年3月15日、2004年4月21日的证言及与周培侠同一病房病友邱金灿2004年3月16日的证言,侦查机关向被害人周培侠提取第一份笔录的时间应是“事故后第三、四天十二时多”?

6、原承办案件的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成坤在调查案件时,实地查看了交警扣押的肇事车,由于车辆长期扣押没有使用,当时所有的车窗玻璃已全部没有了,车辆锈蚀严重,破损不堪,而庭审出示的侦查实验照片是此后拍摄的,照片上肇事车辆的车窗玻璃竟然神奇地恢复了,而且车辆也完全不是此前锈蚀不堪的样子。

7、侦查实验的目的是验证刘建新能否在玻璃破损情况下看到车内的人,但车窗破损的原始状态已被交警破坏,侦查实验依据什么将玻璃破坏到与肇事车一样的状态?从照片上看实验车辆的玻璃在不同的位置至少有七个被打击点,玻璃以被打击点为中心成网状破裂,这种条件设定是否符合客观情况?以此形成的结论对被告人是否公平?

8、刘建新能否看见肇事车内情况与两车距离有一定关系,张成坤庭审陈述:他在审查案件时案卷中有一张车辙痕迹照片,照片上除了肇事车的刹车痕迹,还有另外一辆车的刹车痕迹,两者距离非常接近,可以证明刘建新的车与肇事车距离非常接近,但是案卷中却没有这份最为客观的直接证据!

9、一审判决书认定陈良华与郑玉彬在过收费站约30米处换人驾驶,而控方证据却显示收费站摄像头可以录下距离站台西侧边沿40米范围,而在录像里显示该车辆是加速离去,根本没有换人情况出现。

10、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陈良华与杨秀夫,于2002年11月2日23h11m29s,在亿承鞋厂门口有过2分钟的通话;现场第一目击证人阮建山,于2002年11月2日23:29:59向0594122报警。——两次通话相隔16分钟30秒,从亿承鞋厂到案发现场距离近18公里,其中过收费站时车辆必然有减速、停车、缴费、加速的过程,而事故发生到阮建山看到现场后用手机报警也必然有时间间隔,因此,肇事车从亿承鞋厂到案发现场,平均车速至少在70公里/小时以上。

——而陈良华却一再强调,因郑玉彬嫌其开车太慢,所以过赖店收费站后,更换驾驶人,一审判决亦作出同样认定?

11、陈良华称事发后其离开现场后,郑玉彬用手机打他手机,要求陈良华承认开车,帮郑玉彬顶替,被陈良华当即拒绝。

——然而,通讯记录显示郑玉彬与陈良华两人的手机在事发后没有联系?

12、根据被害人周培侠的证言:其从摔倒——站起——抱儿子,一系列连惯不停顿的动作完成后,就看到郑玉彬从驾驶室一侧前车门开门下车;在与车副驾座相距7米以上,无路灯照明,自述肇事车灯未打开的冬季的农历初二,透过一层玻璃,其看到车右前门的开合状态,及看到陈良华探头向后观看,接着又把右前门关上等一系列动作;下车后的郑玉彬,面对满面流血、近在咫尺的她毫不理睬,且当其面说“赶紧走”。

但根据陈良华、郑玉彬、刘建新、阮建山对案发当时现场的描述,案发后陈良华、郑玉彬长时间滞留车内,并未立即下车,此描述符合交通肇事人的普遍心理状态。而冬季的农历初二,无路灯、车灯照明的情况下,与车副驾座相距7米以上,透过一层玻璃,没有人能够看到车右前门的开合状态,及车内人员的动作?

三、侦查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都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或诱供,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在庭上全面翻供,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我们知道刑讯逼供历来是非常忌讳的事情,但在本案中我们不得不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本案的客观证据遭到人为破坏,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口供,如果不能把住口供真实性,那么冤案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而现在已经有非常明显的证据可以证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刘建新当庭出示的因刑调逼供形成的血衣及断裂的门牙。

阮建山在庭审中陈述:办案人员向阮建山许诺只要配合调查就不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不进入司法程序,还可以将刘建新也取保候审,甚至将刘建新的口供拿给阮建山看要求他配合调查。这是非常明显的诱供手段,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诱供事实存在,但是阮建山与刘建新两人口供如出一辙,甚至在违背事实方面的陈述也与刘建新一模一样,存在极为明显的人为制造痕迹。

四、法律适用错误,人为扩大打击面

我们认为无论是谁交通肇事,也无论各人在案件中的行为如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认定各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然而,很遗憾我们发现本案对一些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突破了法律的规定:阮建山只是证实当时两车的大致车距以及刘建新讲“陈良华完了”这句话的时间;仙游县国税局局长詹国坤,仅作证案发当晚郑玉彬并未在电话中告知车谁开的;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成坤仅因经批准进行侦查实验、出具检察报告,及发表对案件的意见均被提起公诉。

作为律师,在本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后,若非事关重大及可能存在重大冤屈,若非本案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缺陷而我们又无可奈何,我们决不会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寻求支持及反映。在此,我们请求省律师协会能通过合适的途径及方式将我们的意见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使本案的真相能大白于天下,以免冤案的发生!

特此报告。

( 按签名先后)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卫勇学  叶杨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温玉发  张中成

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花明

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建华

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剑飞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潮平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工  蔡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