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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犯受贿罪 李达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新华社长春10月13日电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待法院判决生效后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