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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取保候审 3年不到案被刑拘

虎门交警大队通过网上追逃,于近日将一名因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3年未到案的崔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2011年11月18日20时左右,来自陕西三原县的崔某驾驶一辆小车行驶到虎门北栅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倒地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虎门交警大队民警丁健明、黄彪等火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在现场,只见驾驶人崔某满嘴酒气,说话语无伦次。民警立即将崔某带往医院抽血测试,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崔某没有取得小车驾驶资格证。次日,虎门交警大队以危险驾驶罪对崔某执行刑事拘留。之后,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办理取保候审后,崔某就一直不到案处理,其本人和担保人的手机号码也处于无法联系状态。

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今年9月3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崔某执行逮捕,10月21日,虎门交警大队办理崔某为网上追逃人员,对崔某实行网上追逃。刚办理好网上追逃手续后,当天就传来了好消息,陕西警方在三原县将崔某抓获。得到这个消息后,虎门交警大队立即派出民警前往陕西三原县将崔某解押回虎门并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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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予以退还保证金。(通讯员吴际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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