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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刘平凡律师经典刑事案例:一个漂亮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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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刘平凡律师经典刑事案例:一个漂亮的逆转—单某 (2011-12-04 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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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绑架罪”定性扭转为“非法拘禁罪”即使成功了,对于一个真正成熟的刑辩律师来说其实还是一种“失败”——律师绝对不能够成为“替补公诉人”!?

原文地址:刘平凡律师经典刑事案例:一个漂亮的逆转—单某涉嫌绑架罪作者: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单某涉嫌绑架案是深圳刑事辩护精英团队刘平凡和肖裔涛两位律师联手办的又一个漂亮案子。单某是深圳一家追债公司的老板,也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接受追债委托,将债务人非法控制向其亲朋好友索债后,又涉嫌向委托人本人敲诈勒索财物(委托人与债务人系夫妻关系),被检方指控涉嫌绑架罪。依照通常理解,单某一伙此举已经超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的“索债型”非法拘禁。

单某是涉嫌非法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罪是本案的焦点,公安司法机关也在这个问题上游移不定,先是以涉嫌绑架罪立案侦查,后以非法拘禁罪批捕,再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在一路的争议声中,刘平凡和肖裔涛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那逆转全局,检察院公诉方当庭表示:“我们同意辩护人的观点”。

那么,广东际塘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是如何把在通常人看来几乎不可能的“绑架罪”定性扭转为“非法拘禁罪”的呢?

离奇案情:妻子委托追债公司向丈夫追债

浩海公司随后与叶建平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收回款项后,叶建平支付公司实际收回款项的15%作为佣金。

合同签订后,单某即安排手下的人开始追债行动。

董启国三人发现再难从罗熙身上追回更多的钱,遂决定将罗熙放回,但是在回深圳的路上,他们一合计,只从罗熙身上要到

如果说妻子委托追债公司向丈夫追债是本案一大离奇之处,追债公司挟持债务人后要挟委托人是本案的另一大离奇之处,而正是这点成为折磨公安司法机关的头疼之处:这到底是涉嫌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罪?

几经反复,辩护人让公诉人当庭认可非法拘禁罪

案情事实很清晰,问题是定性难倒了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先是以涉嫌绑架立案,后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到了检察阶段,检察院也是游移不定,退回两次侦查后最后还是以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

公安司法机关的反复可以理解,因为最高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是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单某转而向直接委托人索要财务,依照常理理解似乎已经超出了“索债”的目的,更符合绑架的犯罪构成。

刘平凡和肖裔涛的第一反应也是如此,但是作为单某的辩护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无疑是对其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但是以非法拘禁罪为单某辩护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开庭前的当天夜里,刘平凡和肖裔涛律师彻夜未眠,一边翻阅案卷一边讨论:事实,证据,法律;法律,证据,事实,每一个细节,每一种可能性都不放过。

两位律师决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而且他们有十足的把握,第一、从法律上来看,单某真正的委托人是叶建平的哥哥,整个事情并没有超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范畴;第二从证据来看,可以证明单某三个同伙曾经向叶建平打电话勒索的证据只有叶建平本人的陈述,孤证不足以认定。

第二天的法庭上,刘平凡作为主辩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非法拘禁中是否构成对叶建平的敲诈勒索及对此情形单某是否知道,就此刘平凡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属于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其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有多份证据证明被害人罗熙和叶俊雄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人实施的非法扣押行为目的是为了向被害人罗熙索取债务而非为勒索他人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