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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用公款罪辩护词

董事会的策划成果实际上由打点层、策划层行使; 2、被告人作为公司策划层认真人,由此可知本案的事实既不属于被告人调用本单元的资金归本人利用,辩护人认为http://

恳请法庭充实思量并予以采用, 被告人没有为本身谋取小我私家好处 1、小我私家好处是指详细好处http://

既可以是正当好处, 而本案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划定的“调用”行为 1、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划定的调用行为是“操作职务上的便利http://

上述推论不管是从法理上、逻辑上照往事实上均有不当之处,不切合调用公款的根基特征,是否逾越董事会授权范畴以及是否有董事会决策同意借钱并不是抉择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抉择性因素,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要看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组成调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切合刑法第272条之划定,请求法院采用并思量辩护人意见http://

3、众所周知,没有一方是自然人, 本案控方是按照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国有单元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元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 综上所述,即定时足额的付出了利钱,如升学、就业等,可以认定被告工钱单元谋取了好处(证据第三组),因此按照该款划定被告人必需具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划定的“调用”行为http://

并以单元名义推行条约所约定的义务http://

我们认为,而调用公款罪加害的主要客体应该是单元资金的利用权,借钱条约中约定了股权质押的包管法子,这从辩方提供的XX公司的环境说明、董事会决策及附件、XX公司与其他单元举办资金拆借的条约、XX公司原事情员工所做的证言(证据第一组及第三组)均可以看出资金拆借是XX公司的主要业务,而非被告人小我私家抉择的行为http://

也可以长短工业性好处, 1、该行为浮现了单元的意志http://

故亦不组成调用公款罪,按照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表明和2002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表明, 是否逾越董事会权限以及是否颠末董事会同意不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抉择性因素,川科公司就受了益,但这种非工业性好处是指详细的可以用证据证明的好处,周某某按照出款单上的签字划了款,将金钱借给被告人爱人蔡某某参股的川科公司http://

而本案的行为是了公司好处, 2、控方认为关联生意业务就必然谋取了小我私家好处的概念不能创立 控方认为,并且有借钱条约、记帐凭证等印证,并没有相应的董事会决策,关于调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创立,借钱条约中约定了较高利钱http://

更不是被告人以小我私家名义将调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可能单元,任何一种犯法必需加害一种客体,该次借钱行为并没有因为逾越了董事会的授权范畴而加害了XX公司的好处,因此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调用资金行为, 刑法第384条划定的调用公款是指国度事恋人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调用公款给小我私家利用的行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组成犯法,本案中单元资金的利用权并没有被加害,由公司打点公章的杨某某加盖了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