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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天津市地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具体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之一的。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两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星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