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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及犯罪特点
4、主持人:刚才您提到了,容留他人吸毒要根据具体情节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想问一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掌握的?
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容留的人数、次数、对象特征、主观目的和行为后果等各方面因素,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还要结合在案证据的情况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代沫的行为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主持人:万法官,能否结合近几年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介绍一下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特点。
法官:根据我们统计,自2011年以来,我院共审结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100余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10%左右,经调研,当前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从容留场所来看,大多为封闭场所且通常较为隐蔽。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有利于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所以,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这就要求容留者对容留地享有一定的权利。此权利可以是所有权,例在自己的家中容留;也可以是管理权,例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店堂馆所内容留,如酒店、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吸毒而容留的,也构成此罪等;也可以是使用权,例在自己租借、消费的场所内容留,如出租房、KTV包厢、宾馆等。
二从容留对象来看,主要分为朋友和消费者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主要表现为明知对方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或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场所内吸毒而放任、不加阻拦、不予举报。第二种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消费场所,表现为明知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吸毒而不予举报,或者积极主动地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为牟利而容留。上述所称牟利既可以是直接从容留他人吸毒中牟利,也可是从吸毒者其他伴随行为中牟利,如为便于贩卖毒品而容留吸毒。
从容留者主观看,大多数容留者法制观念淡薄,并不知道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仅以为和吸毒行为一样只是一种普通违法行为。另外,还有的对容留他人吸食新型毒品存在错误认识,例如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摇头丸”、“K粉”系新型毒品,此类毒品在酒吧、KTV等经营场所泛滥,不少人错误的认为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的行为非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