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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被控盗窃罪辩护词

刘某华被控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华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刘某华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刘某华涉嫌犯盗窃罪的定性、盗窃的金额及相关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

二、刘某华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刘某华坦白认罪。刘某华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一直没有翻供,今天在法庭上也当庭认罪,可见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十分深刻。

2、揭发同案犯毛某邻的共同犯罪事实。刘某华到案后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主动揭发供述了同案犯毛某邻与其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锁定并网上追逃同案犯毛某邻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4、刘某华系初犯。刘某华涉案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系初次犯罪。

5、刘某华愿意委托家人代为尽力交纳罚金,积极履行对其财产刑的处罚。

三、量刑建议: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理由:刘某华盗窃金额

刘某华的量刑起点:

刘某华的基准刑

刘某华的最终宣告刑

鉴于刘某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上有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