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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涉嫌诈骗罪的会见
深圳宝安区看守所刑事律师:本律师于2012年7月17日下午在龙华律师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李文某的哥哥李武某的委托。第二天上午,我带齐手续前往宝安看守所地址会见李文某。会见一开始不是太顺利,9点钟看守所开始上班,我提交会见手续给内勤人员办理会见批准。她迅速在电脑里查了下,告知这个案件需要派出所承办警官陪同会见,她接着很热心地拨打承办警官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于是让我在大厅等候,等通了电话后再叫我过来办理手续,我手机号留给她。到了10点半钟,内勤人员通知我,说承办警官不过来陪同会见了,律师可以单独会见,就很快地在我的会见所函上批字盖章了。
会见交接区,等了10多分钟,看守警察把一群嫌疑犯领出来,我找到李文某,坐下来开始实质上的会见,这时候11点了。
考虑到李文某文化程度不太高,而且完全没有法律刑法方面的知识,我就特别注意引导他把与本案有关的情节准确客观地陈述出来,对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我再三提示李文某要回忆清楚,经确定后记录下来。由于律师问的问题细致,当事人准确回忆案情需要时间,上午会见直到11点55分,经巡视民警提醒“已到下班时间”,律师送李文某交由警察送回关押仓。
出来后,本律师与在龙华等候会见消息的家属三人打电话,他们表示马上过来看守所。中午,律师没有回去,在附近的餐馆用餐休息。将近2点钟,我再次办理会见审批手续(幸好,我带了备用的所函,这下派上用场了),会见李文某,继续完成会见。本次会见,形成了五页将近一万字的会见笔录,案情了解应该是很完整了。由于提问细致,本次比例记下了不少在审讯口供中没有的内容,和少数与审讯口供笔录不一致的话,我将整个笔录内容分为三类,一类是与审讯口供一致的,一部分是审讯口供中没有的,一部分是与审讯口供不一致的。我再三提醒李文某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后,让他将三部分内容注明区分,并按手印签字确认。
接下来,我建议李文某将钱退回受害人,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和轻判,争取不起诉。李文某表示,让我带话给家属,积极筹钱退钱,并给了受害人的电话。
完成本次会见,出了看守所,刚好家属三人已到,我把会见情况给家属详细说了,也建议他们积极筹钱退钱。
昨天下午,我到检察院,找了承办检察官,传递了家属正在筹钱退钱的意思。他说,这个案子在7月26日前会决定是否批捕,积极退钱的话这样可以减轻责任。傍晚,家属来电话,说正在联系受害人,我告诉他们这2天就完成这事,会有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