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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一字辩-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强奸案

强奸案的一字辩

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强奸案

律师简介

乔维刚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主攻公司及民商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先后担任过政府、公司企业等多家法律顾问,曾为多起刑事被告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被告人无罪获释,2000年合著《律师手记》一书由河北省人民出版社在全国出版发行,在律师及司法界有相当影响。

前言

人们常说律师最会“抠字眼”。事实上,从乔律师的办案亲身体验而言,对律师更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判断、敏锐的观察能力,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说话,决非仅仅是“抠字眼”这么简单。但是,在办案当中,对于关键的字眼还必须认认真真地去研究、琢磨、推敲。乔律师曾办理过一起通过“抠字眼”使的被告人得以被宣告无罪的强奸(未遂)案件。
案情

2010年夏收时节的一天傍晚,某县农村一电工B某到本村田地检查村民用电情况,至深夜返回走到村口时被数人当作罪犯扭送到县派出所,本村A某指控其犯有强奸罪,经县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未遂)罪将其起诉到法院,县法院准备开庭审理。

起因

被害人A某是一名学校教员,2010年夏收农忙季节,因麦收放假回家到地里帮忙。在地里劳累了一天的A某回到家中时已经是深夜,疲惫不堪的她躺在床上就睡着了。朦胧之中感觉有人正在脱自己的内衣,起初她以为是丈夫回来了,也没有睁眼。当这人欲与其发生关系时,A某的感觉告诉自己:这不像是自己的丈夫!她睁眼一看,发现的确不是自己的丈夫。随即用力推开此人,并高喊:“抓坏人”!来人见势不妙,赶忙逃窜。此时,A某的丈夫刚好走进院门,案犯已翻过院墙跑远了。A某和丈夫追到村西,恰遇在本村当电工的B某从地里回村,A某指认B某就是罪犯,当时就与随后赶到的其他村民将B某扭送到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B某始终坚持当晚自己是去地里查看有无村民偷电,回村时正好碰到的A某等人,当晚自己根本没有到过A某家,更别说干坏事。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以B某涉嫌强奸(未遂)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B某父母心急火燎地来到邯郸市,暮名找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要求乔律师为其儿子B某出庭辩护,乔律师详细听取了B某父母的介绍后,决定接受委托为B某辩护。

庭审焦点“靴”印与“鞋”印的区别

接受委托后,乔律师来到县法院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未将全部卷宗材料移交给法院,而是准备当庭提交,这就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但在仅有的一些卷宗材料中,公诉机关询问被害人A某的一份笔录材料引起了乔律师的注意。A某在陈述中说:当天夜里被告人翻墙跳出院墙时,在墙外留下了一个“靴印”。但在案卷中却没有发现与该”靴印”有关的物证及勘察笔录。凭借多年办案的经验,乔律师感觉这其中可能存在问题。但由于该材料是复印件,字迹不很清楚,这个问题只好留待法庭调查时核实。本案的性质决定了其证据特点是主要靠受害人的证言并结合物证定案。所以,认真分析被害人的证言是辩护工作的重点。而“靴印”是唯一可以与被告人相印证的客观特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也重视到这一问题,曾在犯罪遗留的印迹处制作了印模,做为物证。只是由于石膏失效,没有保持下来。唯一的物证没有了,受害人的证言就显得尤为关键。

在法庭调查阶段,乔律师就被告人B某在案发当晚的衣着进行了核实,特别询问了被告人B某当晚脚上穿的是什么。被告人B某供述当天穿着一双胶鞋(俗称解放鞋)到地里查电,在回村途中被A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至今一直能未回家。现在脚上穿的还是这双鞋。通过当庭核查,法庭认定了B某案发当晚穿的确实是胶鞋这一关键性事实。随后,乔律师又提出应对公诉机关移交法院的受害人陈述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经当庭核对,确认受害人询问笔录上记载的是“靴印”。
法庭辩论时,乔律师针对法庭调查阶段所认定的上述案件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指控被告人B某犯有强奸(未遂)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其无罪。理由如下:

公诉机关据以认定被告人B某犯有强奸(未遂)罪的相关证据仅是其对受害人A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而该笔录所叙述的罪犯当晚逃跑时在其家墙外留下“靴印”的情况与被告人B某案发当晚穿着胶鞋的这一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因为,胶鞋是不可能留下一个“靴印”的。这只能说明实际作案的或许另有其人。且本案由于没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B某当晚曾到过案发现场,而被告人的供述始终坚持案发当晚未到过受害人家。本案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仅凭现有的存在明显矛盾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B某犯有强奸(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