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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浙江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1998〕110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分院),各行署、市公安
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
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
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
点。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