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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人员”
作者:连蕊 时间:2014-07-08 浏览量 0 评论 0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该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根据理论界的通说,公司人员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工。企业人员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其他单位人员是指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类特殊主体。
1、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是混同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理论上不存在占有企业财物的情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外的人员,如企业聘用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是的便利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既有的,仍侵犯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秩序,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只有符合法定登记形式,登记部门应当发给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属于一种经营实体,属于一种企业形式,其聘用的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3、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但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个人合伙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未共同诉讼人。可见,即使起了字号的个人合伙也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合伙人对外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合伙只是一种民事主体,不具有企业资格,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不论是其合伙人还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人,还是其他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产,实质上只是侵犯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