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职务侵占罪 >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人员”

律师档案

连蕊_律师照片

连蕊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196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北京 - 北京

手  机:13521662248

电  话:010-59626911

邮  箱:271482159@qq.com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1101201111047272 查看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诉讼费快速计算器

输入涉案标的( 即涉案金额 )

费用计算结果

1、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计算;

2、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元);

3、不明之处请咨询本律师。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律师文集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人员”

作者:连蕊  时间:2014-07-08  浏览量 0  评论 0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备该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根据理论界的通说,公司人员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工。企业人员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其他单位人员是指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类特殊主体。

1、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是混同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理论上不存在占有企业财物的情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外的人员,如企业聘用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是的便利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既有的,仍侵犯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秩序,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管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只有符合法定登记形式,登记部门应当发给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属于一种经营实体,属于一种企业形式,其聘用的人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3、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但与合伙企业不同的是,个人合伙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未共同诉讼人。可见,即使起了字号的个人合伙也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合伙人对外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合伙只是一种民事主体,不具有企业资格,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不论是其合伙人还是执行合伙事务的人,还是其他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个人合伙组织的财产,实质上只是侵犯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