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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庆节律师 (上海黄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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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辩护词

    提交日期:2010-5-26 12:40:23 | 访问量:961 | 回复:0 字体:  颜色: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绑架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有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绑架罪的两节事实均是因为被告人和其他同案犯向被害人索要赌债引起。

    本案被害人张某其实和被告人并不陌生,因为张某的朋友金某是被告人的同学,金和被告人及被害人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虽然被害人在笔录中陈述他是在被告人等逼迫之下才参与赌博,但无论怎样他实际参与了赌博,并因输钱而写下借条。同时,本案系由被害人本人打电话给亲戚要求他们帮忙归还赌债。

    二、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里的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的债务。

    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严重违背法律。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人每次都是与被害人赌博至凌晨左右,在被害人写下借条后,他们一起在租借的宾馆内睡觉,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符。

    四、        公诉机关之所以违背法律将被告人的行为指控为绑架罪的重要原因可能是本案其他同案犯已经由闸北法院以该罪名判决。

    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他很担忧的告诉我闸北法院以绑架罪判

    决了,崇明法院会怎样?虽然这是个很棘手的问题,但是我想法律的神圣就在于它的公平正义性,在面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一严重的问题上我们的司法机关显然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对待,严格依照法律作出判决,不应该为了机械的保持司法统一而践踏人权。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致

     

    崇明县人民法院!

     

     

                                         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

                                            王庆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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