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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四中全会: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转载]解读四中全会: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2014-10-24 08: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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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解读四中全会: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作者:何家弘

解读四中全会: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

何家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了。其《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2011年宣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这次要建设“法治体系”,虽仅一字之差,但是表达了“法治”目标的提升。诚然,国人不能期望通过一次会议就实现法治,但是这次会议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发达史中的一座里程碑。当然,这关键还要看四中全会所通过之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及这些决定能否在未来数年内得到践行。

    在四中全会开幕那天,我看到了中央电视台由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节目,主题语是“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大概是当下中国人多欠缺信仰,所以这样的表述已渐成时尚。我还听到有人借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之口,声称“要让法律成为信仰”。作为一名法学教师,我不禁自问:法律可以被信仰吗?法治可以被信仰吗?

    我以为,法律是不能被信仰的,因为法律都是现实的条文,尽管是某些人类的智慧与经验的结晶,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因而是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表述是否科学准确地阐明了当下中国的国家性质?我不是政治学专家,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总感觉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言说,如今已不合时宜,特别是“人民民主专政”的表述。众所周知,专政是以暴力为支撑的。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都表明,专政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甚至达至国家的强大,但是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在当下中国,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暴力,官对民的暴力,民对官的暴力,民对民的暴力。因此中国人的目标就是要构建和谐社会,而“专政”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这一目标。另外,这种表述也有些自相矛盾,因为在任何“专政”之下都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全国人大应当选适当时机修订《宪法》中的这一表述。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甚至存在违背法之精神的恶法。这样的法律怎么可以成为人民的信仰呢?

    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一书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The law must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exist in name only.)他也确实在该书中论及了法律与信仰的关系。他认为,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思的一个方面,因此“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然而,他的本意并不是要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我以为,在上面这句话中,believed in的意思就是“相信”或“信真”,将其翻译为“信仰”恐怕是小词大译,而且会以讹传讹。

信仰是人类心灵深处的产物,是人们对生命对生活对世界所持有且必须捍卫的根本信念。信仰往往是超越社会现实的价值追求,甚至是偏离人类理性的超验真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属性,因而不可能成为信仰的对象。但是,法律必须被人们相信,否则就无法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我想,这才是伯尔曼教授要表达的意思。其实,中国古代法家人物商鞅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法治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法、信、权。其中的“信”,就是百姓对法律的相信和信任,或曰“信法为真”。由此可见,法律应该被相信,但是不能被信仰。

    那么,法治能够被信仰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它不能作为大众的信仰,只能作为小众的信仰。法治是建立在良法和善法基础上的社会形态,其基本信条是法律至上和人人平等。法治的主要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当然,老百姓也要守法,但是对于法治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官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手中的权力。一言以蔽之,法治的要旨是“治官限权”。由此推见,为官者一般都不会真心喜欢法治,更不会信仰法治。按理说,老百姓应该喜欢法治,因为老百姓是法治的受益者。在社会生活中,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希望有一套公平的法律来保护其权利。但是,法治并不具有宗教的品质,不可能成为普罗大众的信仰。让老百姓都把法治作为信仰就像让所有官员都把法治作为信仰一样是极为天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