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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小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小武,又名赵武,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火厂坪镇政府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谷成胜,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后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武及其辩护人谷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小武自2004年起至2008年6月初,先后在湖南省邵东县、花垣县等地开设钢球厂、选矿厂等厂矿。其间,赵小武承诺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白忠连、赵威、贺勇等不特定的多名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49.7万元。2008年4月至同年6月,赵小武还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赵耀湘、何杰和衡阳市运发物资有限公司为购买矿石支付的押金、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赵小武于同年6月7日安排其前妻曾丽君和2个小孩潜逃,于次日以竞拍邵东县简家垅乡周家岭铅锌矿缺少资金的名义骗取刘斌人民币30万元后,于同月11日潜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了被告人赵小武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斌、赵耀湘、何杰、郑永辉、白忠连、贺勇等多人的陈述,证人宁长庚、宁长明、李林、刘志伟等多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小武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具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节。赵小武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小武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是向刘斌借款,逃走后仍主动还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有合同履行能力,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无非法占有预付款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赵小武另辩称:借款系一般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赵小武的辩护人另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赵小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误,赵小武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仅为624.35万元,其中起诉书指控借赵威110万元、李英80万元,该2笔共190万元已抵偿,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借贺勇196万元中的46万元为投资股金,借闵定波46万元已还21万元,该2笔应剔除的犯罪数额为67万元;82.7万元系李志凯的入股股金,不是借款,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通过李志凯借李强、李卫初共100万元已还60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60万元;借田胜军不是80万元而是72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剔除8万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小武自2004年起至2008年6月初,先后在湖南省花垣县、邵东县等地开设钢球厂、选矿厂等厂矿。期间,赵小武因缺乏投资资金,采取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的方式,向白忠连、赵威、贺勇等不特定的多名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29.7万元。2008年4月至同年6月,赵小武还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赵耀湘、何杰和衡阳市运发物资有限公司为购买矿石支付的押金、预付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赵小武于同年5月底计划外逃,6月7日安排其前妻曾丽君和2个小孩先外出躲藏,次日以竞拍邵东县简家垅乡周家岭铅锌矿缺少资金的名义骗取刘斌人民币30万元,随即于同月11日潜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诈骗刘斌3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08年6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刘斌通过宁长庚、宁长明认识了被告人赵小武。赵小武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刘斌提出借款30万元去竞拍邵东县简家垅乡周家岭铅锌矿,并口头约定月息为5分,刘斌表示同意。为便于收帐,在宁长庚的提议下,赵小武即出具借条给宁长明、刘斌2人,并约定“借款用于周家岭拍卖押金,没拍到在10日内还清,愿意以火厂坪良臣小区自己的十间门面做担保”,并向刘斌提供了转帐的银行帐号:9558881906000040261。次日(6月11日)上午,回到韶关市的刘斌按约将30万元的借款汇至到赵小武提供的帐户上。赵小武于当天收到该30万元后,即携款乘坐白忠连的小车潜逃外地。同年7月份,闵定波找到赵小武前妻曾丽君之弟曾鹏祥,将赵小武骗取刘斌30万元后当即潜逃的事情告诉曾,并建议曾鹏祥代赵小武偿还刘斌几万元钱,以避免公安机关对赵小武立案查处,曾鹏祥即拿出2万元交给闵定波,由闵定波通过宁长庚代赵小武还款1万元给刘斌,余下1万元由闵定波做为赵小武归还他的欠款收取。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