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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37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文,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清泉村3组5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111265553。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大华,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万辉,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林业站站长,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2组28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409275557。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耀国,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林业站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6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002125552。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0)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王树文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文及其辩护人黄大华、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初,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王树文与杨敏兴(另案处理)四人共谋以通过大户承包的形式在奉节县兴隆镇清泉村实施退耕还林,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直补资金。其中,由杨敏兴负责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并规划设计退耕还林,被告人王树文主要负责以低价从当地农户手中租用土地,栽种树苗及管理工作,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主要负责在审核王树文上报退耕还林资料时利用职务之便,放其顺利通过审核。尔后,被告人王树文在申报退耕还林资料时,采取虚假合同虚增面积147亩。2006年、2007年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王树文伙同杨敏兴两年共计贪污72 030元,其中,张万辉、徐耀国、王树文各分得14 406元,杨敏兴分得28 812元。四人将分得的钱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王树文在申报退耕还林直补金的材料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直补金72 0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有立功表现,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树文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辩解指控贪污72 030元中,应当减除落实虚增147亩退耕还林面积而支付给12户农民两年的土地承包费13 228元和支付给其中3户农民第三年的土地承包费2672元;缴纳147亩虚增面积的粮食直补金6174元;支付给清泉村村干部的管理费1378元;支付147亩虚增退耕还林面积的管护费10 476元,共计支出33 928元,实际贪污的金额应为38 102元;并提出王树文系从犯,已全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万辉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辩解实际贪污金额应为38 102元,应当减除的支出明细情况与王树文的辩解意见一致;提出自己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已全部退赃,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徐耀国对指控其犯贪污罪无异议,辩解实际贪污金额应为38 102元,应当减除的支出明细情况与王树文、

张万辉的辩解意见一致;并提出自己系从犯,有立功表现,已全部退赃,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王树文、张万辉、徐耀国因奉节县林业局职工杨敏兴提出他能得到退耕还林指标,四人便共谋以大户承包的形式在奉节县兴隆镇清泉村实施退耕还林,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直补资金。杨敏兴负责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并规划设计退耕还林,被告人王树文负责以低价从当地农户手中租用土地,栽种树苗及对土地进行管护,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负责在王树文上报退耕还林资料时利用职务之便,让其顺利通过审核,四人还商定对套取的国家退耕还林资金分成五份分配,杨敏兴得两份,被告人王树文、张万辉、徐耀国各得一份。之后,杨敏兴为清泉村要到了640亩退耕还林指标,被告人王树文从当地农户处租用了493亩土地,又采用虚假合同虚增147亩土地,向兴隆镇林业站申报了共计640亩退耕还林面积,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明知王树文上报的退耕还林资料不真实,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让其顺利通过审核。2006年、2007年,被告人王树文、张万辉、徐耀国与杨敏兴共计贪污国家退耕还林直补金人民币47 390元,按四人事先共谋时的分配方案,被告人王树文、张万辉、徐耀国各分得人民币9478元,杨敏兴分得人民币18 956元。四人将分得的钱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树文、张万辉、徐耀国已向检察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张万辉、徐耀国检举两起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公认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敏兴的证言,证实2006年和2007年,其与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