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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 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谢权贪污案—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

被告人:谢权,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 甘肃省民勤县人,原系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负责 人,2001年3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1996年12月,谢权将应报销发票(包括运费 在内)32758.82元顶抵应交售油款32311.82元后, 剩余的447.00元由民勤县化工厂财务出具一张收 款收据交谢权。谢权将应交化工厂财务记账的运费 25745元据为己有;1996年5月21曰至1997年2 月27日,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先后向泉山电管站 送柴油2.8万公斤,共计销货款75611.20元。其中 11200公斤柴油计款31192元,谢权于1997年上交 化工厂财务,其余16800公斤柴油款44419.20元隐 瞒未报,据为己有;1996年10月谢权从民勤县石

油公司开具发票一张,金额为13688元,在民勤县化工厂报销,从 中套取公款;1997年3月10日,谢权出售给刘怀志柴油5600公 斤,售油款15120元当日收回,未向化工厂交纳,而是据为己有; 1996年9月28日谢权填写预收入库单5张,61139.51元交化工厂 财务做账处理。同年12月20曰,在民勤县化工厂财务报预收汽油 24000公斤,计款57600元。其中除应给谢权报销的外,其余8600 公斤汽油计款20984元系重报,24000公斤汽油计款57600元系虚 报。谢权共计贪污177556.20元,其中贪污未遂78584元。据此,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谢权提出,他负责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从购入油料到 销售,在化工厂报账属于正常的账务往来,他没有贪污,公诉机关 指控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其一,公诉机关指控谢权收回泉山电 管站为其代销售油款44419.20元,这是事实,但这属于往来账目, 需双方对账核实后才能说明问题,否则认定贪污不当。其二,指控 谢权将售给刘怀志售油款〗5120元据为己有,到底款是谁收回,争 议较大,无法认定是谢权贪污。其三,关于民勤县化工厂搞预收的 事实存在,但谢权并未重报、虚报,对此笔应进行重新鉴定。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民勤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年底至1997年3月25日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由该厂集体 经营,加油站的一切收支均由化工厂管理,包括厂里调配给加油站 车的一切费用。谢权将此车营运中形成的公路运输货票25745元, 在化工厂报销并顶抵应交售油款,谢权采取欺骗手段,在化工厂财 务报销后将此款据为己有;1996年5月份,谢权将交泉山电管站 代售的油料款44419.20元,隐瞒未上交化工厂,据为己有;1996 年10月谢权从民勤县石油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13688元的增值税 发票,在民勤县化工厂报账套出公款,据为己有;1997年3月10 日谢权将化工厂柴油5600公斤售给刘怀志,售油款15120元当即 收回,事后谢权未向化工厂交纳,据为己有;19%年12月20曰, 谢权以购回油料未开发票为由以预收形式在化工厂财务虚报57600 元,但化工厂以挂账处理,该款系贪污未遂;1996年9月28 & 谢权以预验收形式为名交化工厂财务做账处理的油料61139.51元 中,确有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购入未报销的油料,因公诉机关不能 提供谢权以哪几张发票在化工厂财务重报的确切证据,故对该事实 不予认定。综上,被告人谢权自1996年元月至1997年3月25曰前 共计贪污156572.20元,其中未遂57600元。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书证

民勤县化工厂企业法人登记证证明民勤县化工厂系国有企 业;民勤县化工厂关于任免干部文件证明谢权系该厂明文任命的加 油站负责人,以上均符合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02202大车1996年下半年拉油运费的公路运输货票"、民 勤县化工厂12月107号记账凭证和相关入库单、派车单证明该笔 运费确系谢权所报。

民勤县化工厂出具的证明、泉山电管站付款账页、现金账 页、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证明谢权将由泉山电管站代售的油料款 全部收回,未向化工厂交纳。

民勤县石油公司出具的发票、民勤县化工厂19%年11月 153号记账凭证,证明谢权确实未在民勤县石油公司购买此笔油料 而在化工厂报账的事实。

1997年民勤县化工厂加油站验收记录、民勤县化工厂财 务证明,证明谢权该笔油料已售出但未向化工厂交纳售油款。

民勤县化工厂1996年12月转字第209号记账凭证及附件 证实谢权虚报油料的事实。

证人证言

证人李培国、王建勤、李发乐、陈辉、柴宗武、刘怀志等证明

以上每笔业务的发生均属事实,而且证言与书证形成相互印证的证 据链条。

鉴定结论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会计鉴定证明以上犯罪事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谢权对以上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四、判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