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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抵押质押同时存在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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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抵押质押同时存在的处理方法和技巧/冠军律师 (2013-06-09 11:12:0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担保 债务抵押 抵押担保 留置扣押 杂谈 分类: 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保证人与抵押质押同时存在时

处理方法和技巧

                               作者:冠军律师

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

情形一:第三人提供一般保证,同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

情形二:

1、

 注意: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情形三:

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各自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承担当清偿的份额。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意:1、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

 

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留置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则应依据设定顺序确定。

          洛阳冠军律师 整理

    (冠军律师网)

 (冠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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