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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如何支付违约金

中顾高端访谈

本期导读

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当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若是不合理,违约方不堪承受过高的违约金的,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如何支付违约金更合理合法?法院又当如何进行衡量?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资深专家孙威律师为大家解答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访谈实录

本期材料

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当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若是不合理,违约方不堪承受过高的违约金的,是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如何支付违约金更合理合法?法院又当如何进行衡量?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资深专家孙威律师为大家解答违约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在欠款合同中违约方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问题,首先由孙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欠款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据的标准。

孙律师:大家好!如果在双方的欠款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逾期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多少或违约时违约方按多少比例支付违约金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约定数额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作为欠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即是违约方方可以预见到的其违约时将给守约方方造成的损失。

中顾法律网司南:欠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我国实行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院是如何实践的?

孙律师:对于“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不向法院主张,法院无权依职权调整。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根据我国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但无论哪种做法法律均要求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明示提出,当然也可以放弃;关于违约金偏高,法院能否释明,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情况并未持有异议,法院应当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不提倡法院释明。

中顾法律网司南:违约方请求予以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法院如何衡量?违约金最终如何认定?

孙律师:《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是关于减少过高的违约金的解释,其中130%是指“过分高于”的认定方法,非“适当减少”到何数额为宜的认定标准。

违约金的认定应当综合衡量诸多相关因素而判定。《合同法》第114条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实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以使具体案件可以公平解决。一是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绝不是同于实际损失;二是要考虑三个要素。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只要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一个已经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中,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明显不同的;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彼此消长;要考虑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三是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司法解释将弹性与刚性规定相结合,为法官公平裁判过高违约金提供了方案。

中顾法律网司南: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应当由谁来举证实际损失,以及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