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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全部罪名列表〗

[释义]

本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12.17 法发[1993〕43号)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9.20 法发[1995]20号)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二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律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据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罪名的基础上,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根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具体适用时要根据情节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所有涉及本案的行为都一概定罪。对诸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用于狩猎的,非法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的,退伍军人行李中夹带少量子弹的,要慎重处理,不宜定罪。对有的火炮鞭炮厂有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产品超过标准的,不宜定本罪,而可由行政执法部门按《产品质量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