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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孟荣展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二审辩护词

分享:孟荣展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二审辩护词 (2013-03-02 15:01:48)

标签: 包成两 也就是 砂纸 刘刚到 李鸿斌律师 杂谈 分类: 诉讼文书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刘福旺律师担任孟荣展的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和调查,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斟酌采纳:

(一)辩护最终意见

被告孟荣展串通投标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名都不成立,应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关于串通投标罪不成立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

孟荣展在

(1) 时间紧迫,要求在倒置程序,元旦前完成;

(2) 招标单位必须是甲级资质;

(3) 施工单位必须是“中”字头的企业;

(4) 自己从没过问过工程项目,对如何招标根本不懂,心里没底,而高昂公司新董事长业务不熟悉也不配合;

(5) 交通局、高昂公司关系不顺;

(6) 自己只能找业务熟悉的刘刚来操纵该项目的所有招标工作;

可见,对于参与诸多的招标工作,被告客观上更多的是作为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与沟通,而非像检方所控的串通。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而在本案中,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供述,也经过辩护人的走访,确认涉案项目工程于

更值得提及的是,被告王世远在第一次供述里说得很客观“但李晓军曾对我说,说主管领导要求我们找中字头的企业来做,即最后保证是中字头的企业中标。但实际我们只保证了一家,就是

根据辩护人的走访和对案卷的审阅,了解到,该涉案工程原来预算投资

孟荣展在

综上所述,孟荣展所谓的“串通投标”,是在客观原因下履行职务的无奈之举,是典型的沟通行为而非串通行为。退一步讲若果其受贿罪成立,纵然其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也不过是受贿罪的牵连行为而已!请二审法院三思!

(三)关于受贿罪不成立的理由

关于孟荣展受贿罪的从其一审时翻供开始,由一份匿名信透漏出曙光,

其一,被告李晓军于20101016日的《情况说明》是整个案件由串通投标罪向行贿受贿罪转折的轴心点,而这个口供是虚假的。王世远给没给李晓军以及李晓军把钱用到哪儿去了,都是一个无头案。

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晓军于

正由于李晓军的这份材料,揭开了本案追究受贿罪的序幕,上诉人孟荣展在一审蒙受十年徒刑的严厉处罚。本辩护人现当庭指出:李晓军于

下面请听李晓军这份被认定为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供述:大概在春节前有一天我在北海万家宾馆住,刘刚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北海,他说明天晚上找我,我就打电话给王世远说刘刚找我,王世远说知道了,于是第二天王世远就拿了一个装真龙烟的纸袋给我,说是给刘刚、孟秘的辛苦费大概

为什么说,这段供述是假的,事实如下:

50万元整是李晓军编造的谎言!

程事件经过》中并没有在50万元整”是李晓军编造的谎言!而且,在交款地点,对赃物的描述均不相符。

50万元整”是李晓军编造的谎言!而且,在交款时间也不相符。

自从李晓军出炉了一份情况说明后,其余被告的口供就有规律地变化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