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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汽油当心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刑法》225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我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实行限制经营。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有资格进行经营。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物品”强调是经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为非许可不得经营的物品。否则,就不属于该条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本案中李某经营的汽油既属于成品油,又属于危险化学品。汽油不仅被部门规章,还被行政法规规定为非经许可不得经营,是非法经营罪所指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李某未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就在家中销售汽油,是非法经营。这种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措施的条件下私卖汽油的行为,极易因储存不善引发爆炸等后果,固然具有社会危害性。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至于李某所说的他人贩卖柴油的行为,虽然柴油与汽油一样是成品油,但它不是危险化学品,其只是被部门规章限制买卖,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范畴,当然不能对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