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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
[转载]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 (2011-09-28 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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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非法经营罪辩护词(香烟)作者:富水湖边朱中高
辩 护 词
一、法律事实方面
1、由于被告人是文盲,是在被告人的丈夫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去办理银行卡的,被告人一直是反对第一被告人参与贩烟行为的。
万元债务的事,顺路才跟其老公到托运部的,无帮助第一被告人实施的主观意思,妻子陪丈夫一起走路是正常的行为。
3、被告人自始至终对姓名为自己的银行卡没有控制权,不知道银行卡的现金进出的基本情况;总之她对于贩卖香烟的经济来往是一无所知的。
4、被告人取款问题,作为一个没有任何文化的家庭主妇,在不知道钱的来源的情况下,妻子听从丈夫的话签名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进行的;被告人徐龙湾与第一被告人一起去银行取款,是由于银行需要持卡人本人签名才被迫签名的,且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到取的钱。
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结果、后果和犯罪对象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来看,被告人的情节轻微,从被告人徐龙湾犯罪后的态度来看,其是真心悔改的。
多万不能作为社会危害性大的标准;
7、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二、量刑方面
。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属于从犯,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条的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很小,犯罪情节轻微,且
辩护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中高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缓刑)
注: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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