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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案例)
秦某本有一手理发手艺,在梁山镇南华路开了一家理发店。
直至1993年,秦与其妻刘某始终未育。当年4月,秦与妻子商定向街坊邻居们“借种传代”,同时约定“不能让人白玩,要收费”。
之后,秦便介绍姚某、王某等14人,先后在自家理发店内“传种”,每次收取20-100元不等,先后共收费700余元。有时,秦还在现场观看。
得知警方正在过问此事,秦某即外逃长达10年。今年上半年,秦因房屋拆迁问题回家,在与有关部门大吵大闹时,被警方抓获归案。
做了两次皮条客 换二年刑及罚金
【河南法院网2003-09-24】2003年9月1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司亮介绍卖淫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司亮利用在辉县市稻香路“清雅”打工之机,先后介绍卖淫女宋某同吕某某、姜某某嫖宿各一次。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司亮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充当皮条客,促使卖淫活动实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辉县市法院:张秀金 张现所)
六旬老翁拉皮条 家中成了“丽春院”
[正义网河南2003年2月26日讯 通讯员江波 宝泽 志平报道] 为了赚钱竟然将自己家中当成“丽春院”,公然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拉皮条获得报酬的杜某,近日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年逾六旬的杜某,平常喜欢寻花问柳,拈花惹草,虽已年过半百仍淫心不死。1999年10月,他与两名卖淫妇女勾搭上后,为了从中获取好处,遂将两名卖淫妇女引到自己家中,以此为窝点,将两名卖淫妇女介绍给本村村民杜某、王某等五人长期进行嫖宿并收取嫖资。2002年元月25日,杜某又重蹈覆辙,在阳店镇重新物色了一个新卖淫女王某,遂将王某引回自己家中,当天晚上即开始积极活动,四处物色嫖客,先后介绍本村村民李某及本家杜某等人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并收取了嫖资,后因群众举报,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切情节严重,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应予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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