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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强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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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强奸罪量刑标准 (2013-06-08 10:37:48)

             2013年安徽省强奸罪量刑标准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⑶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⑷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⑸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⑹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⑴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⑵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轮奸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⑶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⑷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⑸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⑹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⑺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⑻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⑼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⑽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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