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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非法经营罪(烟草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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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非法经营罪(烟草贩卖) (2010-09-10 13:24:35)

标签: 非法经营 烟草贩卖 刑事 犯罪 西安 律师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分类: 成功刑事案件介绍

    2008年5月21日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和平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平公(经)发(2008)3号《关于印发建立联合侦破“1.21”贩销假烟网络案件协办机制意见的通知》将本案确定为,1.21大案,并为此建立了联合侦破“1.21”贩销假烟网络,成立了有近30人司法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工作领导小组,力争将本案办成“精品大案”。

    2008年9月2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琦于2007年先后让被告人李立在甘肃西峰市场收集购买各种名牌香烟,再由被告人张连合运往西安市场销售,其中被告人王琦涉案香烟共计约790多条,金额约近30万元,次数达8次为由,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刑法》第225条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王琦等3人的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周鹏虎和支晓斌受被告人王琦家属的委托,担任了王琦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一审,周鹏虎和支晓斌律师向泾川县人民法院递交了长达16页,约12000字的《辩护词》,提出了1、本案公安机关和泾川县烟草专卖局存在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包括:公安机关存在隐匿笔录和非法讯问;公安机关存在违法同时讯问;泾川县烟草专卖局同样存在严重违法办案等违法事项;2、起诉书存在多达四起认定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3、起诉书中认定涉案的香烟价值存在错误。4、起诉书认定王琦涉案6起存在严重证据不足;5、王琦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2008年11月4日泾川县人民法院,做出(2008)泾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在《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外,判处被告人王琦有期徒刑9个月。

    上述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琦经综合考虑后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2008年11月15日也就是判决做出的9日后被告人王琦刑满释放。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判决书中,虽然泾川县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是否采纳只字未提,但是判决结果足以说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已被完全采纳,本案之所以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相信业内人士定能判断出其中原委。

                          案情介绍人:

                              经办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周鹏虎  律师

                             咨询电话:1336391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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