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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伤害罪中共同参与人责任认定的原则和标准
关于故意伤害罪中共同参与人责任认定的原则和标准
对于第二类的共同伤害犯罪中提出犯意未参与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而是指使他人实施伤害的共同参与人的地位问题,一般而言,应认定为主犯,对共同的犯罪后果负责;但如果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人的行为超出了事先预谋的范围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是否应对此后果负责,则应具体分析。如果事先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有明确的预谋,那么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则仅对预谋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在预谋时,对伤害的对象、后果是概括、笼统的,并没有非常明确,尤其在造成被害人死亡时,提出犯意的共同参与人通常会辩解自己没有想伤害对方死亡的故意,也没有预料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笔者认为,此类共同参与人在提出犯意时,主观上应该预见有可能造成对方死亡、重伤等后果,客观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其应对共同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临时起意的共同伤害犯罪的共同参与人责任认定的原则及标准。在实践中,大量的共同伤害犯罪因琐事而发生人员厮打,造成一方参与人死亡、重伤或轻伤,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在被害人为单一客体时,应分析共同参与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主犯、从犯。如果共同参与人的行为均与被害人的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作用相当,则共同参与人视其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对共同后果负责。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其中某一个共同参与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重伤、轻伤,其他共同参与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亡没有直接关系,在此情况下,作为共同参与人,亦应对共同后果负责,但视其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承担从犯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害人为两个以上时,且伤害后果有死亡、重伤或轻伤不同情况时,又如何来确定各共同参与人的责任呢?我们认为,在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中,不宜让所有的共同参与人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而应区分每个共同参与人的作用,对其具体造成的伤害后果负责。
在共同伤害犯罪中,往往存在另一种情形。虽然预谋伤害,但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中参与的共同参与人超越事前预谋,造成被害人死亡,实施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因而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那么其他参与的共同参与人又如何定罪量刑呢?我们认为,如果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故意杀人的共同参与人完成犯罪行为的作用,虽然仍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应依照死亡的犯罪后果来量刑,考虑其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共同参与人的情形千差万别,但责任认定的原则只有一条,即区分主犯、从犯。
讨论内容和焦点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尽管两位专题发言人所谈的认定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共同参与人责任的侧重点不同,但掌握的原则和标准基本一致。与会人员就不同的罪名是否可以区分主从犯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人认为,共同主从犯只能在同一罪名中进行区分。少数人认为,可以按照行为的共同性来进行区分而认定各自行为的性质。
最后,刘兆法庭长就处理这类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各被告人共同对一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如有的打头,有的打胸或其它部位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所有的参与人都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按照各自所负责任的大小来承担。
2.在临时起意的伤害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如果各自伤害的对象都非常明确,应按照各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致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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