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律师档案
王舒琪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5181
认证
所在地区:浙江 - 嘉兴
手 机:13819419763
电 话:0573-82031341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执业证号:13304200611177329 查看
执业机构: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现代广场2号楼13楼(元一柏庄对面)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法规检索
成功案例
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1-03-08 浏览量 0 评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分析了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关于贩卖毒品罪
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基本事实不清
(一)对于第一次贩毒的情况,吸毒者前后以及不同吸毒者之间的陈述存在矛盾。
(二)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其余几次贩毒的情况
关于这几次贩毒,起诉书凭借的只有证人张某与王某某的陈述,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此来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罪,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的。
,辩护人认为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并非向被告人王某购买,而是张某事先向一名贩毒人员联系好,让贩毒人员将毒品送至被告人处,张某再到被告人处去拿,被告人只是帮吸毒者代收了毒品。被告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碍于情面才帮助张某代收了毒品,其既没有贩卖的故意,也没有贩卖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毒的证据不足。
本案认定王某贩卖毒品罪根据仅是证人证言,而且主要是张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根据辩护人向王某所开杂货铺周围的街坊邻居所进行的调查,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当庭质证查明的情况,被告人王某与证人张某之间不但闹过矛盾,甚至打过架,结怨颇深,而证人王某某跟证人张某之间则有着非比寻常的关系。基于以上的原因,证人张某跟证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之间存在着特殊微妙的关系,两位证人的证言证明力存在严重问题,不排除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
而且,证人张某、证人王某某在对于案件的陈述上,前后几次之间的供述在时间上、金额上、次序上等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证人张某、证人王某某与证人邱某某在是否向王某购买毒品,以及购买的金额这些基本的事实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几位证人的证言前后、互相之间存在着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除了提供相互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外,没有毒品来源的证据,也没有被告联系购买毒品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贩卖毒品、何时贩卖毒品、贩卖了多少毒品的事实、情节是不清楚的,指控的证据形式仅为吸毒者的陈述且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证据是不确实、充分的。而且,公诉机关据以定案的最主要的证据张某和王某某的证言在证明力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其杂货店虽然有出售一次性针管跟安定,但是却从来没有贩卖过毒品。被告人经营的粮油店附近有许多的吸毒人员出没,也有贩卖毒品的毒贩子出没,但被告人并没有参与毒品交易。被告人曾向吸毒人员出售一次性针管和安定,但这和贩卖毒品是有本质区别的,而且,对此被告人已经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关于容留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容留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