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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素律师讲解刑事羁押期限的计算
张新素律师讲解刑事羁押期限的计算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一旦拘留然后被逮捕,如果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将在羁押状态下走完整个诉讼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二十二个月零二十三天。
今天很高兴邀请到上海知名律师——张新素律师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对广大网友对刑事羁押期限的在各种情况下如何开始计算进行讲解。
【张新素律师,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在职民商法硕士,上海市法学会成员,上海市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张律师曾在政法部门工作十余年,在房地产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咨询电话:13817325187(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我是这期主持人小康。张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张新素律师
主持人好,今天很高兴能借助法律快车这个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服务平台与各位朋友交流。
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计算方式是如何起算?
张新素律师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温岭虐童事件中的女教师的精神状态一直颇受争议。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鉴定时间是否归于羁押期限之内?它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的?
张新素律师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对犯罪嫌疑人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起算?
张新素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通知看守所?
张新素律师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刑事案件改变管辖如何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时间的情况有哪些?
张新素律师
刑事案件改变管辖如何计算羁押期限?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侦查期间改变管辖,二是审理期间改变管辖。
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如何计算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除两种情形外,一般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所以,从立法的本意看,除两种例外情况,侦查期间改变管辖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算。这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来。因为侦查管辖发生变化,在于侦查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准,过错并不在犯罪嫌疑人,如果从移送之日起计算,无疑延长了对其的羁押期限,显然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不利。另一方面,前一侦查机关已经进行的侦查工作也会有利于后一侦查机关的工作,因此,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并不会因为侦查期限缩短而对后一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造成太大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管辖改变后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主要是基于审判独立的要求,前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能影响后一法院的审理。
重新计算羁押时间的情况有两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超期羁押应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张新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