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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年时间过了,公安部门不给结论,还

匿名 |分类:社会话题 2010-06-26

取保候审一年时间过了,公安部门不给结论,还有什么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什么罚款呢????

本人在汕头的一家私企上班了快十年了,一直当个内部业务员,因为私企长期是偷税漏税的企业,他对这方面的做法,就是每一年或者几个月就会把所以有单据数据销毁掉,所以在业务方面有时对单价各方面查询有所不全,所以在这期间,我对工作上的,有所保留,也就是有存了一些方便查询的,可是在去年5月份,这私企老板以为他要在外面另起炉灶,所以和某些有关行业内的人协商设计,在一位亲人的电脑里,找到了一份私企的几位同事的私人电话号码资料及本人留了心眼备用的一些发货清单,可他们就按这些证据,把我定罪为泄露商业秘密,而且把我扣留在看守所34天,最后我们以信访的方式申请到了清白,但他们还是以证据不足,把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处理了,现在一年到期了,他们迟迟不给我结论,还以对方提供了一些根本就是伪造的一些报价表,就在法制科把我的事扣停了,现在一问,办事人竟然还说要对我罚款,大大的罚,这是什么道理呢,这有法律的吗?这些问题谁来经手,都能看出是单方面受贿在办事的,可我真是找不到什么可以阻止这些人的欺负人的,想以法律的手段,可是本人真是太多不懂,所以在些请教专业人士,我能怎么办呢????????

补充:

有一点最不明白的,在把人家定成泄露商业秘密罪时,这些有没有权威性的鉴定,还是只有办案人员的鉴定就可以的呢???当事人是不是只能靠请律师,才有权力辩护呢???为什么在拿一些普通员工的电话号码,还有一些控告当事人方面的一些出货清单,就可定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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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1999〕59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