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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七十三

    一年一度的两会快要举行了。虽说两会被西方势力讥为橡皮图章,但是我仍旧对他有很多期望。无论怎么样,总会有一些和主流媒体不同的声音,总有一些对政府部门的批评(当然不包括总理、副总理、甚至不包括部长,中国人讲话含蓄,大多批评处长或者县长),有一些建设性意见。。。。总之,有一些真实的声音。而且,一些重要法律草案,需要他们投票的。就像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只有他们按了表决器,才能够通过。我知道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审稿很多是进步了,但是有一条很可怕啊!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因为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监视居住了六个月,亲属朋友都会不知道他在哪里,也没有律师帮助。这真的很可怕。试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六个月,与世隔绝,他们的权利如何保障,他们怎么样才不被冤枉?亲属都会以为失踪,会给亲属带来多少痛苦?但是,这些就要开会的两会代表、委员,他们知道不知道他们投票后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