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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在这些单位工作的自然人,并且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那么就构成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国家公务员就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二)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等,具体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职务去利用其他人员,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三)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是否侵占的界限要根据侵占财产的性质,根据具体案情来分析,情况比较复杂。
(四)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将起点数额定位在5000-20000元之间,具体标准看各省的高院的规定。同时公安部和最高检出的标准范围是5000-10000之间。所以只要侵占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肯定构成本罪。
公司董事经理和公司财务人员应当重点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最好的防范莫过于严谨客观的会计账簿,这不仅是股东对公司财务监督的必要,更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人员的一种保护,只有如此的证据才能彻底证明公司人员的清白。公司资金一定不能经过个人账户来转账。
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为A、C、D,后C、D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自然人B,A、B为夫妻关系,如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只剩下了A、B夫妻二人,而B不仅是股东,并且担任公司的现金出纳,掌管公司财务账簿,同时B也掌管着夫妻二人的家庭财产账户。甲公司同时使用多个银行账户,其中有一个应急资金账户完全由B管理控制,该笔资金的来源是公司出租门面房的房租,房租的收取也由B负责。
先放开夫妻关系不说,B在公司内兼有收取房租的职责,公司现金出纳和掌管公司账簿的职责,可以说对于房租款项整个流动过程就处于B一个人的控制之下,并且没有监管。08年10月,B突然消失,带走家中的大量财物,A经多方寻找不见B的踪影,无奈放弃,但同时发现由B掌管的公司账簿也不见了,经查公司的应急资金账户,账上应有一百多万的房租款,竟也没有,同时公司与租户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也同时不见。A遂到公安报案称B职务侵占公司财产,B被抓获后称其携带的财产都是家庭财产,并称公司也是他们家的公司,公司的钱也都是家庭财产,此说法不被司法机关所认可。
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在股东完成出资责任后公司就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财产也就区别于股东的财产,因此股东绝对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将公司财产划归个人,如此便构成了侵占,如果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就构成了刑法的职务侵占罪。本案例中,虽然股东为夫妻,B认为不分家里家外,但在法律上公司财产严格区别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不得被任何人侵占,包括股东。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独立地位,一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二是保障公司的债权人或者与公司有经济往来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履行义务。B的行为在实质上就减少了公司的财产,存在着降低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B主张公司财产就是家庭财产的说法必然不会被支持。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