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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经典辩护案,徐某无罪释放

故意杀人罪经典辩护案,徐某无罪释放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成员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徐某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443天后获释

案件编号:MP07007

相关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

    笔者按:本案被告徐某被羁押了443天被释放,本网刑辩团队核心律师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做无罪辩护,从证据方面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为徐某所作无罪辩护意见,才使某某市检察院撤回了对徐某的起诉,从而才避免了类似于佘某的冤案再次发生。本网刑辩团队践行了法律的诺言,还被告人一个法律的公道。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9日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2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5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徐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某县检察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又将本案报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检察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6月20日再次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2007年9月28日下午下班后,徐某为了打牌,给妻子吕某某打电话谎称要加班,直至晚10时许,徐某打完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后回家。吕某某因其回家太晚责备了几句,双方发生争执,徐某用双手由身后将吕某某的腰抱住,又用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徐某认为吕某某已经死亡,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为逃避打击伪造了抢劫杀人的现场,先将卧室梳妆台的抽屉打开将里面的书扔到地上,将衣柜门打开,将里面放贵重物品的抽屉用刀撬开,将户口本及其他物品扔到地上,又到客厅将电视机的遥控器摔到地上,在外面走廊将吕某某的小灵通摔到地上。之后又将一个装了小半盆水的脸盆放到吕某某的头下,使其面部淹没在水中,致吕某某当场溺水死亡。后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成都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被羁押443天后徐某获得自由。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徐某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
本案中有以下证据:1、徐某是在晚上还差几分钟才离开某餐馆回家;2、徐某回家骑电瓶车需二十分钟左右;3、法医尸检报告表明,吕某某脖子上有12处伤,双肘有伤,后脑有大面积皮下出血,全身共有24处伤;4、从徐某手机上记载的向110报案的时间是晚上10:20分;5、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6、徐某骑的电瓶车当晚没有车灯;7、徐某与吕某某不存在感情不好,未发现两人有婚外情,8、同时与徐某离开某餐馆的证人陈述:是在差几分钟10点离开某餐馆,9、尸检报告,10、DNA鉴定,对徐某和吕某某的指甲取了鉴定材料,经鉴定,均未发现可疑物质,11徐某的无罪辩护和两次有罪供述……等等。

律师作无罪辩护要点本网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的理由是:
1、徐某没有足够的作案时间。①徐某从某餐馆回家需要二十多分钟左右,②徐回家后如果夫妻两发生争吵需要一定时间,③一个健康人被机械性窒息全过程大约在5~6分钟,④ 徐某对吕某某的死亡后果需要一定时间考虑怎样处理——是逃,还是转移尸体,还是伪造现场,还是毁尸灭迹,还是……——徐某会犹豫一定时间,⑤伪造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但是从指控证据表明:从徐某离开某餐馆起至徐某报案这段时间,总共只有20多分钟,所以,徐某无足够的作案时间。
2、主观供述证据与客观尸检鉴定存在矛盾,不相吻合。按照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时认定:徐某供述用一只左手控制住吕某某的双手,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约一分钟,致使吕某某当场昏迷。辩护律师对徐某能否仅用一只左手控制吕某某的双手提出了质疑;肯定提出:徐某用右手卡住吕某某的脖子不会在吕某某脖子上留下12处伤(鉴定结论),吕某某的后脑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吕某某的双肘也不会出现较大面积(7┩×4┩,4┩×4┩)的伤。根据尸检报告上的体表伤表明:吕某某应当是被凶手用双手卡住脖子按在地上或者墙上扼颈而死亡的。
3、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如果是徐某杀妻后伪造现场,就是徐某最后接触了脸盆,其上必定会留下徐某的指纹。由于在放吕某某头部的脸盆上没有徐某的指纹,就应当排除徐某伪造现场的可能性。
4、徐某身上无伤痕。如果是徐某用手扼死吕某某,因吕的反抗必然会用手将徐抓伤。但法医对徐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徐某身上无一处新伤痕。 同时,在对徐某提取的指甲进行鉴定后,从中未发现有吕某某DNA的物质,由此说明徐某不是凶手。因在吕某某脖子上的多处擦伤,如徐某是扼死吕某某的凶手,在对他提取的指甲经鉴定后,必然会发现存在有吕某某DNA的物质。
5、徐某未向检察院作过有罪供述。
6、不排除是熟人叫吕某某开门进入后行凶。

四、本案辩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