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他是否构成强奸罪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他是否构成强奸罪------精彩辩护词 (2011-06-07 05:45:36)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
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为被告人张顶的辩护律师。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而且量刑过重。
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先后提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向检察院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调查有关刑讯逼供及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是对于这些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和性质申请,原审法院没有对此作出任何答复,就迳行判决了。而且个别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就在判决书中引用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根据指控的情节,判7年刑是明显过重的。
二、受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接处警登记表及被告人当庭陈述等的内容更符合谈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特征。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当行为加以区别”的有关规定,应当将被告人的行为与强奸加以区别。而原审法院对于有关证据所能说明的问题,不能全面的从整体上分析因而导致认定上的不妥。
1 受害人2月2日首次报警陈述的情况更符合谈恋爱的特征,与2月13日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应以第一次报警为准。崔女的首次报警记录称双方吃饭用了半小时,在动身前告诉她去风华园,而且没有拒绝,并且所述发生关系的情节更符合自愿的特征。在报警时,崔女详细的说出了张顶的出生年月日,尽管不准确,但起码能说明她了解的比较详细。如果是一般关系不能这么详细,而且说出了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即使没有正式的官方名字,也同样能找到被告人。何况张顶已把两个名字全告诉给了崔女。
大年初一是一个特殊的日子,通常情况下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尤其是未婚男女)不可能单独在一起吃饭,更何况晚上一起去城郊了。而且是在下午谈了两个小时的时间后,再进行上述活动。同时崔女也明确的讲,下午买羊毛衫为了省钱,要帮张顶找经理签字,也能说明关系的亲密情况。而且事后,还打的把崔女送回家。
冬天穿衣厚是常理,如果只脱掉一条裤腿和内裤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是在强迫的情况下了。因此,受害人有关上述说法是不可信的,只有自愿了,才可顺利完成上述动作。
受害人在2月13日公安机关的陈述,“他拿我的手机看,问都是谁给我打电话,还说是你追的我,以后结了婚也得离婚”,如果没有恋爱关系,上述言语又从何而来呢?
2 证人王广川、祖茂衡、周后勤及可以做证的靖大玉的证言,可以证实双方是在谈恋爱。王广川“证明大约在春节前半个月可能是元月中旬,一天中午,张顶给我说谈了一个女朋友,在人民商场工作,接着我们去找,没找到。下午张顶给打电话,打通了,不在人民商场,在其它商场。接着他们又联系了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这与张顶供述的刚确立关系初期误以为是在人民商场相吻合。
祖茂衡的证言,可以说明,过年期间见过崔女和张顶在风华园。祖茂衡的证词讲:“在年二十八到大年初四期间的一天晚上,见过张顶和一个女孩在一起(晚饭后散步),在45#、47#号楼附近。当时张顶叫了一声‘舅’并向女孩介绍我,女孩也喊了一声‘舅’。证人梅刚、马小兵等的证言可以证实年二十八晚张顶在参加执法局聚餐。年二十九,张顶在天成花园,而且在跟胡晰通电话,大过年除夕夜也不可能和别的女孩人在一起去地下室的。大年初二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那么祖茂衡所说的时间就是大年初一所见的女孩就是崔女,她也喊舅,进一步说明,张顶与崔女的关系特殊。而且祖茂衡的证言与张顶的陈述地点时刻基本一致,足以说明其真实性。
周后勤的证言也能进一步说明春节前一个月左右,见过张顶和崔女在一起,并听张介绍过崔是他女友。
而靖大玉能证明大年二十六、七张顶曾给他过谈一个女朋友,家在解放桥附近,开一个小吃部,父亲同意但母亲不同意。。。。。。
胡晰、周园园的证词均可证明周园园和张顶在2002年底就分手了。正好和同崔女的恋爱时间错开。再从崔女所述的发生关系时的自己的语言看,也更象是恋爱。
出租车司机郝兴闯的证言最起码能说明张顶打的送崔女回家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异常。
张顶在崔女的电话本上留下字迹,也能说明双方关系的亲密。
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说明双方有恋爱关系,是在谈恋爱期间自愿发生的关系。
3 被告人对于没有强奸的陈述是稳定的可信的。更重要的是张顶知道崔女的一些个人的情况,而只有谈恋爱的男女才知道,比如张顶知道崔女大约在初中时因阑尾炎动过手术在腹部,月经不调等,同时也知道崔父有心脏病,崔女说其父因此不能喝酒。公诉人称发生关系时裸在外,可以知道,那么知道初中时动手术如何解释?知道其父有心脏病又如何解释?没有恋爱关系会知道吗?
4 无论双方认识时间长短,也不能排除“一见钟情”快速发展为恋人的可能。现代社会年轻人思想活跃快速提高关系层次,短时间发展为恋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有好多,这里不在赘述。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女膜破裂的检查材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的关系。不存在摁压、强脱衣裤及威胁的行为。
正是基于双方是谈恋爱这一点,可以说明自愿比强奸更可信。同时据王广川等证人的证词及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工作单位的证明张顶思想优良,生活作风正派,无违法记录。而且,张顶系有文化、有正式工作的人,谈个对象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怎么犯的着去强奸?至于是否与她人有过性经历,这也是一个未婚青年的个人隐私,与本案无关,不能说明什么。
崔女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喊叫,而且两次有人打电话进去,崔均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而且对答自如。
至于文胸铁条外露,并不能说明形成原因。由于质量问题,正常穿戴也有可能外露,由于不是现场报案也不能排除崔女故意弄毁的可能。同时在自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由于激动而用力较大导致铁条外露。也就是说,文胸铁条外露并不能直接说明是否有强迫行为。
房间紧挨着楼梯口而且是半地下室,晚上又比较静,既然大声叫喊了为什么没人听到?哭了,紧张,为什么和别人通电话没有任何表现?既然是摁压、强脱为什么崔女身上没有任何抓痕?冬天,穿衣比较厚,仅脱掉一条裤腿和内裤如果不是自愿,根本没法完成。
且在事发后,张顶打的将其送回家也没有任何异常表现,在见到出租车司机时,她完全可以说出来并报警。为什么没有呢?
除了崔女的指控,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有强迫行为,而且崔女的陈述疑点多,多次陈述均有不一致的地方,可信性差。

三、双方是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后的反悔,而不是强奸。
被告人称,曾听崔女说其父愿意他俩的事,其母亲不愿意,而且靖大玉可以证明事发前张顶曾告诉他谈个女朋友,家在解放桥但其父亲愿意,其母亲不愿意。而且张顶去小吃部时其父亲热情,母亲不搭理且脸色不好。这些可以说明崔母反对这门亲事。
侦查阶段(2月9日)崔女交给司法机关的撤诉申请,除认识时间外基本上是案件真实情况的体现,崔女是在半推半就的情况下自愿发生的关系,后因张顶骂其“草包”、“卖淫女”、并说“结了婚也离婚”才去告的。这才是案件真情。并且,这段内容是在崔家人口述,张本恩(张顶大哥)记录后由崔父抄写崔女摁手印确认后形成的。有崔媛媛、张本恩等人的证言为证、以及崔女于2月13日在公安机关“结婚也得离婚”的陈述、有关崔父的录音(由张顶大哥张本恩录取的有关谈话录音)也可提供参考。
张本恩、靖大玉、祖茂衡、周后勤、崔媛、崔母、崔父的证言及录音、崔女陈述、张顶供述等证据,可以说明这样一个事实,崔女和张顶谈恋爱,但崔母反对。2月1日(大年初一)下午,二人在白云商场谈了大约3个小时,又相约在好七水饺吃晚饭。崔女告诉家人后,同张顶赴约。大约吃了半小时,又相约去风华园。大约7点前后,见到了祖茂衡,经介绍,崔女喊了一声“舅”。二人来到风华园43-2-401室地下室,共同做在床上,继而发生关系,过程中接过两次电话。发生关系后,崔女向张顶索要房子等物品,引起张的反感,并骂崔女“三陪女”、“草包”、“结了婚也得离婚”等,引起关系紧张。缓和以后,张顶在风华园北门打的将崔女送回家。由于回家较晚,在崔母的追问下,崔女将发生关系并被骂“三陪女”、“结了婚也得离婚”等事告诉其母亲。本来就反对的崔母便唆使崔女报案。于是崔女一时冲动去报了案,但因不是强奸仍然犹豫不决并在家中多次表示不想告了。
2003年2月26日崔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第8页第一段“另外我妹妹心情很不稳定特别是每次从公安机关回来,都到家不说话,不吃饭,蒙着头在床上。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没事,还给我父母说不想告了。”按理说,告发了,让其受到法律制裁应该出气了才对。为什么每次从公安机关回来,就说不想告了?很简单因为两人有恋情,不是强奸,只是一时怄气和冲动才去告的。

四、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
公安机关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期间,在张有固定居所的情况下非法将其拘禁在华丽宾馆让其坐铁板凳使其完全失去自由。铁板凳上有张顶刻下的记号以及“姓崔的诬告我,我要告,他们不允许”等字句。当时所穿衣物留下的痕迹、照片、办案人员的录音等可以为证。而且原审法院既然在折抵刑期时认定了监视居住的违法性应折抵刑期,就应该认定公安机关侦察活动的违法性。因此,在此期间的口供有疑问。

五、 关于五万元的事。
事发后,崔女回家才去派出所报的案。而且崔家向张顶的大哥张本恩索要十万,说以前谈一个男友,要还人家钱,声称他们可以把崔女与张顶发生关系的事实情况告诉给检察院和公安部门,还可以判轻或不告,还说让两个人继续处。2月4日,张本恩和崔父一起将5万元存入交行。上述情况有关于崔父的录音为参考。而,崔家的上述行为涉嫌敲诈,也能让我们怀疑他们控告的动机。
六、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主要证据不足,形不成完整的证据体系,疑点众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均为间接证据,且主要证据是崔女及其家人的指控和证言,并且除崔女的指控外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张顶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且无法合理回答下列问题:
1大年初一为什么几乎整个下午和晚上,作为孤男寡女的二人要在一起?为什么大过年的崔女不和家人在一起要和一个同样未婚的男性朋友在一起吃饭?并且明知很晚了而且是去风华园,还要跟去?
2在报警记录上,崔女为什么能说出张顶的详细年月日?关系不亲密张顶为什么会在崔女的电话本上留下字迹?
3张顶为什么知道崔女初中时因阑尾炎动过手术?怎么知道崔女例假不调的?
4张顶是怎么知道崔父有心脏病,不能喝酒的?
5为什么崔女也要喊张顶的远房舅祖茂衡“舅”?
6为什么崔女的陈述有反复?第一天的陈述和后来的有很多出入。
7既然是强奸为什么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接两次电话没有异常表现?
8案发现场就在楼梯间隔壁,而且是半地下室,大声喊和哭为什么没有人听到?
9身上为什么没有任何抓痕?
10冬天衣服厚为何能只脱掉一条裤腿和内裤?不自愿能做到吗?
11崔女见到司机为什么没有告发,而且风华园北门也有保安。
12张顶为何要送崔女回家,而且是送到楼下?
13发生完关系后张顶为何拿崔女的手机,为什么说是崔女追的他?还说以后结了婚也离婚?没有恋爱关系会这样说吗?
14为什么是在回家后告诉其母亲(崔母本来就反对)才报案?
15为什么每次从公安机关回家,崔女都心情不好,而且告诉家里人不告了?按常理讲被告人受到法律追究受害人应该心情有所缓解才对。
16崔家为什么向张家索要巨款?
17张顶作为一个有文化、有正式工作、思想优良的年轻人为什会干这种事?
以上所列的各个疑问如果是强奸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只有是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后又反悔的这一种情形才能合理解释这些疑问。也正是因为此,该案才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而且第一次还没有批捕。而一审法院没有提及上述任何一个疑点,更谈不上合理解释并排除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疑罪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
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6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四)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查清并得到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可能性。”第62条“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第65条“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判决”之规定,张顶应被宣布无罪。

我们在对受害人同情的同时,不仅应该考虑不能放过坏人,同时也要考虑到不能冤枉好人,否则就可能会多一个受害人,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就是基于这一点,确立的。
请求法庭对我的上述观点予以重视。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