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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仙寿律师:重大受贿罪成功辩护实例

吴仙寿律师:重大受贿罪成功辩护实例 (2012-04-27 20:26:00)

分类: 刑事裁判文书

重大受贿罪成功辩护实例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9)红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5年8月9日,汉族,身份证号码62011119650809101X,甘肃省兰州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系红古区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住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1564号402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固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仙寿,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受贿一案,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红检刑诉字(2009)第9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发回重审,本院退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吴仙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红古区富康煤矿矿长吴某为了和王某搞好关系,给富康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王某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为了富康煤矿降低罚款的事,在王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两次共计10000元。

    2、2006年春节期间,宝川煤矿矿长马某为了和王某拉关系,给宝川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王办公室送给他现金3000元;2007年春节期间,马某以拜年为由在王家楼下送给其现金5000元;2008年春节期间,马某以吃饭为由在王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三次共计10000元。

    3、2007年春节期间,兴盛煤矿矿长孙某为了让王给兴盛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王家附近送给他5000元现金。

    4、2006年、2007年春节期间,东明煤矿矿长马某为了和王搞好关系,让王给东明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王办公室分两次送给其现金6000元;2006年7、8月份,马某以吃饭为由送给王4500元现金,三次共计送给王10500元。

    5、2007年7、8月份,通远煤矿管理人员马某为了让王某给通远煤矿给予关照,在王某办公室以吃饭为由送给他5000元现金;2008年4月,通远煤矿矿长冶某,为了降低通远煤矿罚款,在王某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现金,两次共计送给王某15000元。

    6、2006年、2007年春节前,正俊煤矿矿长马某为了让王某给正俊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王某办公室两次分别送给他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

    7、2007年春节前,福龙煤矿管理人员马某为了让王某对福龙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为由,在一次和王吃饭时送给他2000元钱。

    8、2006年7、8月份,顺和煤矿矿长冶某为了让王给顺和煤矿给予关照,以吃饭为由,在王办公室送给他2000元现金。

    9、2007年、2008年春节前,宏达煤矿矿长马某为了让王给宏达煤矿给予关照,在王办公室分两次给他现金2000元,共计4000元现金。

    10、2006年至2007年期间,建国煤矿矿长马某为了让王给建国煤矿给予关照,以拜年和吃饭为由,分三次在王办公室和回家途中送给其15000元。

    11、2008年4月25日,鑫海煤矿股东冶某为了办理更换鑫海煤矿法人代表一事,送给王价值8200元的三星伯爵W629手机一部。

    12、2007年8、9月份,马某、马某、冶某和马某四人为了让王对其四人的煤矿给予关照,以给王新房乔迁恭喜为名,送给王一台价值15990元的创维47寸液晶电视机。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93500元和三星伯爵W629手机一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101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涉嫌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材料、证人证言、红古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处罚卷宗、收条复印件、手机照片、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等证据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