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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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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2009-03-12 16:02:57)

标签: 王水 华夏公司 受贿罪 讯问笔录 赵望 山东 财经 分类: 武绍智的办案随笔

                         王水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水的委托,担任他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水没有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即王水无罪,甚至该事件中连过错也没有。
《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郑开检刑诉〔2008〕13号第2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望、王水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望数额巨大(23.7万元),王水涉案数额较大(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称的王水涉案数额较大(7万元)系海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所收取的30万检测费中的一部分,是合法所得。王水作为第三研究所所长,有权支配其单位的合法收入,其支配符合法律规定和海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规定。从法律逻辑上分析,既然35万是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海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中尚社区6栋楼房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的检测费,那么海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收取的35万检测费是技术服务费,双方依照委托关系而商议的价格,合理合法。其中王水所长用35万中的7万元来支付第三研究所的工程费支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连过错就不存在,何谈构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冤情的事情,《起诉书》公然起诉到法庭上,违背了刑法的规定,使无罪的王水所长受到了有罪的追究。
二.除第三研究所知道的35万外的二十万元费用,系赵望个人所为,第三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赵望既没有向领导王水汇报,更没有商量。相反是故意隐瞒收取委托方二十五万的事实,而所长王水博士一直到被公安局羁押在案时还不知道有二十五万元的事实。
赵望在第一次接受公安局的讯问时,证实了王水只知道收取35万的事实,而不知道赵望还收取了二十五万元的事实。
在卷第一页(刑侦队)问(赵望):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机关?
赵望说:“因为我在检验海南锦源建设公司的建筑质量时,以对方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在收取检验费、验算费等相关费用外,又私下收取了海南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25万块钱,私下收取的这些钱既没有让领导知道,也没有上交单位财务室,占为己有。”
赵望在第二次接受讯问时,仍然如上供述:
第34页 (倒数第4行到最后一行):
“因为我在检验海南某建设公司的建筑质量时,以对方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在收取检验费、验算费等相关费用外,又私下收取了海南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25万块钱,私下收取的这些钱既没有让领导知道,也没有上交单位财务室,占为己有。”
从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了王水不知道除三十万检测费之外赵望还个人收取委托方25万元。王水不但不知道该25万的事情,也没有支配该25万元的行为,王水受其下属的蒙哄,今天在法庭上受审确属冤屈。
三.第三研究所收取的30万元检测费合法合理、是劳动所得,并不是受贿款额,是赵望与委托方协商而定。赵望私下收取的25万元,王水不知道,30万元与25万元不是一码事。
《起诉书》中第二页称“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的过程中,赵望与第三研究所所长被告人王水预谋以该6栋楼房所用混凝土不合格为由,向混凝土供应方海南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超额索要检测费用,作为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条件。”
何为“预谋”?赵望与王水在检测之前,并没有商议以检测不合格为由向被检测方索要检测费用,再者参加检测的有第三研究所的十多名工作人员,赵望与王水是否与这十多名工作人员串通好了,以不合格为由索要款额,而检测仪器很多是自动化的,不是全凭人工可以修改的数据。再者从检测报告来看是否是客观的?已作出的检测报告是客观真实的。有部分是合格的,有一部分是不合格的,王水没有与赵望的预谋行为。
30万元的检测费与25万元的性质不一样,30万元是第三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赵望与被检测方根据规定而协商的委托费,即劳务费。25万元是赵望擅自收取委托方的费用,对此20万元费用赵望没有向所长王水汇报,王水不知道此25万元费用的事情。王水将30万元中的7万元用作归还以前自己曾垫资的款额,不是受贿行为,而是清偿自己所垫支的费用。
赵望在第一次接受公安局的讯问笔录第一页供述如下:
(第1页)(刑队)问:你为什么被带到公安机关?
答:“因为我在检验海南某建设公司的建筑质量时,以对方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在收取检验费、验算费等相关费用外,又私下收取了海南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25万块钱,私下收取的这些钱既没有让领导知道,也没有上交单位财务室,占为己有。”
(第4页)
问:如果华夏公司不给你这25万的话,你们会不会开出不合格报告?
答:不会。因为我们已经收了他们30万元费用,已经决定给他们出合格报告了,不会再出不合格报告的。我向他们要的另外25万元是想自己用的。
问:谁让你收取这25万元的?
答:没有人,是我私下收的。
问:你以什么名义向华夏公司收取这25万元的?
答:以先给委托方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下合格检验报告,然后督促华夏公司把不合格的混凝土构件加固成合格的为由收取的。
(第5页)
问为什么这些钱都会留在你这里?
答:这些钱中的25万是我自己留下的,剩下的7.5万因为我们单位每个月有任务,需要往财务上交多少钱,有时候这个月多了,下个月就没有钱可交了,所以我们所长让把钱留我这里,让我7月份交。
问你给王水的7万元是怎么回事?
答:当时我向单位交了15万元后剩下了15万元,我留下7.5万元准备下个月交,剩下的7.5万除了山东和发福利用了3.8万元后剩了7万元,我就把这7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水,他是怎样处理的我不知道。
第一次讯问第8页:
问:海南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什么会把55万钱给你?
答:因为我负责对工程进行检验。其中25万钱,我没有向别人说过,我是想因为施工单位不愿我们出不合格报告,我就想以此要挟施工单位向他们索取钱财。
问:你收取这25块钱的时候是否向华夏公司开具发票或收据等相关价格凭证?
答:没有。
问:你私下收取的25万元钱你们单位都谁知道?
答:只有我一个人知道。因为当时是我跟华夏公司一个姓袁的负责人谈的,我收取了这20万元钱后既没有向领导汇报,也没有上缴单位财务室。
讯问笔录(第二次)
(第2页)刑队问:现在你私下收取的这25万元钱在哪里?
答:在我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上。
问:你私下收取的这25万元钱都谁知道?
答:没有人知道,我收取这25万元钱后谁也没有告诉。
讯问笔录(第3次)
倒数第4行到最后一行:
“问:你两次收取华夏公司的钱你是否给单位领导讲过?
答:第一次收35万元我给领导讲过了,第二次加固费用我也给领导讲过大概得保证金5万,材料费15万元。具体多少钱让我和锦源、华夏公司去谈,具体我收了多少钱,所长并不知道。
讯问笔录(第4次),在2008年9月4日对赵望的讯问是在赵望被取保之后所做的供述,推翻以前的口供说王水知道多收25万元之事,这完全是谎话。
说王水知道此事不准确。
<一>、事情的本原
关于案件上这个项目的事情他只是听赵望汇报,从来不知道工地在哪里,到目前为止,他仍然不知道工地在哪里,也不知道赵望是和谁联系承接来的这个项目。赵望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测工作,作为所长王无暇顾及这些具体事情,所以赵望具体如何操作他毫不知情。
像这样的检测单位海口市有四五十家,他们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没有任何特权可言,他们的检测也只对委托方负责。
详细经过王水至今仍不清楚,大致情况是这样的,赵望说他联系到一个检测项目,他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测。他们进行抽样检测,数据显示部分构件强度较低,他告知了委托方这种情况(就是比如抽检100个构件,其中有30个不满足要求,70个满足要求,并不是全部不满足或全部满足。构件就是指梁、板、柱等单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理由怀疑其他没有抽到的部分也存在强度偏低的构件,安全是最最重要的事情,赵望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委托方选择继续委托他们对其余构件进行检测。这时委托方如果对结果有异议的话,他完全可以选择委托别的单位进行复检。检测初步数据显示同样存在部分构件强度较低的现象,这时他们就有疑问,为什么同样一批混凝土有这么多高的有这么多低的呢?而且数量较多,差别较大,他们把这些较低的数据列为有异议的数据,需要慎重对待。由于检测的工作量非常大,数据处理和分析需要很长时间,周期拉得很长。据赵望说,这时委托方催促着要报告,而当时他们正忙着处理数据,很多疑问没有消除,报告不能完全出来,只有把没有异议的部分先出来,于是他们先把部分没有异议的出具报告。王水从来没有要求项目组人员作假,也从来没有要求项目组人员把偏低的数据调高,更不存在所为的把不合格改为合格。这可以复查也可以请第三方检测,看看是不是和报告一致。对于有异议的部分需要进一步核查,首先看看计算的对不对,这需要一个一个的认真校核,工作量很大。本来打算等校核完成后,如果是计算的错误,就改过来,如果计算无误,打算采用其他方法或邀请其他单位进行一下比对,以便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同时也可以找到混凝土强度偏低的原因,以便在以后施工中预防,这也是他们通常的做法。对有异议的数据处理是十分谨慎的,必须经过仔细核对和比对,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才敢出具检测报告。当时他们只是检测的地下室和一层,后续检测还要陆续进行,他当时正忙于山东工地,这一切后续工作还没有来得及做。
<二>、35万检测费的7万元是王水的合法支出,不是涉案赃款。
赵望说谈的检测费一共30万元,王水也是只知道这30万元,其他的确不知情,(在公安上无论如何审问,就是死王水也猜不对到底人家交了多少钱,因为王水根本就不知道,王怎么说对呢?!)其中15万交单位财务,作为他们项目当月创收,这时项目组提出来余下的他们想下个月再交,以便作为他们项目组下个月的创收(他们所里实行浮动工资制度,就是一个人创收与工资挂钩,根据他截至到月底的创收在所里所有人员创收总数中占有的权重大小确定浮动工资系数,根据浮动工资系数确定浮动工资,这只是浮动工资的一部分,其他一部分浮动工资与创收无关,而是根据平常表现确定,但是他们所里每月的浮动工资总量不变,也就是说此多彼少。但是不管你这个月创收有多少,也不能造成和别人太大的差距,所以即使本月产值再高,工资也不可能按照比例增长。),王当时也同意了他们的要求。这时山东项目上急需用钱,反正他们项目组的钱下月再交,于是王就向项目负责人赵望借2万元让他汇给山东工地现场负责人王睿,因为王当时在海口,不在山东,所以就先使用了汇款。这些都实在是没有办法,这样一共给他们发了17550元加班工资和补助。就在王又要返回山东的前一天,他想反正这些钱他们要下月再交,不如借一些救救急,他就向项目负责人赵望提出暂借一些钱用于偿还王水以前在山东工地上垫付款,同时万一山东项目上发生什么急事也可以应急,于是王水算了一下,借37450元(这个数王水手机短信上有,赵望手机上也应该有这个短信,公安也看到了,任凭王怎样解释,对这个有整有零的数字竟然没有疑问),这样恰好一共算从他们这个项目上使用了75000元。王水把37450元中的37000元存入王的卡上,余下的450元现金自己携带加上自身带的钱和从家拿的一部分,出发前一共携带两三万元现金,打算到山东工地上使用。可是这钱本来就应该是王的钱,只是王提前垫付的款额,王水支配其中的3.7万元既符合制度也符合法律。
四.起诉书将合理合法的35万定为涉案的赃款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作为中介方是提供检测服务,没有任何强制性,委托方任何时候都可以委托任何一家检测单位,他们出具的检测报告从来没有说合格或不合格,只是提供数据,王水也从来没有交代项目组把数据提高,把所谓的不合格改合格,这可以找任何一家检测单位复查,结果肯定是一致。第三研究所经过协商收取30万的检测费合法,30万元不是多收了,而是低于实际标准。
综上所述,三十万收费合理合法、系被委托人海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研究所的合法所得。王水所长没有接受委托人7万元款的行贿事实,他支配的7万元是本所的合法收入7万元的去向亦是支付所里以前他垫付的支出,所以应宣布王水无罪!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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