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二审)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 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XX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量刑畸重的问题,我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能注意一下事实,对本案进行改判;

检方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据本身和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而被告人 “不送钱给他事情肯定办不成”。而事实上永仁县分公司在 【见 (卷宗

XX4万元现金是从我叔叔 根据检方于

:“平时,我想请XX吃台饭,他都不吃”

综上所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HY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前后矛盾,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人的供述也明显矛盾。 辩护人认为对该部分证据依法不应予以认可,对控方指控的该部分犯罪事实,因HY的证据存疑,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应采信。而本案除了HY的证言外,只有被告人XX的供述,XX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XX收受HY40000元的依据。

三、建议对被告XX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予以采纳!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霍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