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0-08-07 11:14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359、236、36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犯罪对象——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 男性。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并不限于此。二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的交叉,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想象竞合犯,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弊⒁庾橹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 处罚的法定情形。如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行为人为迫使被害妇女顺从自己意志去卖淫,而对其实施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强奸行为与强迫行为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一种手段,应将其作为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的加重情节处理,而不另定强奸罪。
3毙形人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对其中不服管理的被卖淫者有暴力、胁迫甚至强奸的手段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均应当视为组织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另定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等,仅定组织卖淫罪一罪。
4北咎醯3款规定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这里的协助是指对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协助组织 卖淫实际上是从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一个罪名,《刑法》将这种协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配置相对较轻的独立法定刑。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特例。
5备据《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 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而且对于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犯这些罪的应从重处罚,即行为人的身份可以成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6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传播性病罪。本罪主体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既包括患有严重性 病的卖淫者,也包括患有严重性病的嫖娼者。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或者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了一定的避免传播之措施,仍然应认为具有本罪的故意。
2贝播性病罪发生的时空条件是在卖淫嫖娼活动过程中,即以获取钱财为目或以给付财物为代价的钱与肉的交易活动中,如果不是卖淫嫖娼过程中,而是与他人通奸或进行其他淫乱活动以及强奸过程中传播了性病,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他人。
3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嫖宿幼女罪。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不满14周岁的卖淫幼女,行为人主 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客观方面行为人与幼女之间是一种卖淫嫖娼关系,这是本罪与第236条第2款奸淫幼女的根本区别所在。
4比绻患有严重性病的人,为伤害他人,以卖淫或嫖娼为手段,意在使他人传染该严重性病的,行为人卖淫嫖娼的一个行为触犯二个罪名即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想象竞合犯处理。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以强奸的手段将性病传染给被害妇女,则应按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存在传播性病罪的成立问题,因为强奸行为显然不同于卖淫嫖娼行为。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25、364、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2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目的”。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则以《刑 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五种行为之一的 ,即可构成犯罪(以该行为定罪),行为人连续实施其中几种行为的,如既制作又贩卖的,应按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 是单位,但主观方面必须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的 ,则根据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
3备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 提供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或者为他人提供出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以本条第2 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论处。可见,该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扩大性解释。即 从提供“书号”扩大至提供“刊号”、“出版号”,同时,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 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本条第1款“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63、366条;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0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第336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认 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虽然是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的犯 罪目的,是本罪与第363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2北咎醯2款规定的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组织播放具体表现为召集、安排、联络多人播放、收听、收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应以《刑法》第363条的传播秽物品牟 利罪定罪处罚。
3北咎跛规定的两罪分别都有一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传播的情形;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行为人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并组织播放的情形。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ㄊ翘拔圩铩H隙ū咀锏墓丶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惫赜谔拔圩锏闹魈澹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备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惫赜谔拔圩镉胫拔袂终甲锏慕缦蓿关健在于主体方面,对此《刑法》第271条第1款与第 2款、第272条第1款与第2款作了明确的区别。
5惫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6北咎醯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是《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等罪共犯)。同时,《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碧拔坌形,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 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8弊⒁馓拔圩锎ΨV辛礁鲋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据383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273条;最高 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桥灿霉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备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敝档米⒁獾氖牵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能比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来推理,即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4迸灿霉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 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 ,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5辈宦叟灿霉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应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前有不少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也作出了解释,但应以这里所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为准。)
6备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第273 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7备据本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 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和特定款物(特指273条所列七项特定款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罚?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刑法》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8弊⒁馀灿霉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
9弊⒁馀灿霉款罪的共犯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10弊⒁馀灿霉款行为中的数罪并罚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主要是在借给他人使用的时候),构成犯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又构成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4条第2款、第163条第3款、第383条、 第386条、第388条、第399条第3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鞘芑咦铩H隙ū咀锏墓丶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 ,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可构成受贿罪。
2备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 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即本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笔芑咦锏闹魈逯荒苁枪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界定应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主体方面的区别,是受贿罪与《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这一点,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
4弊⒁狻缎谭ā返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毙形人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谋取该不正当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 他犯罪时,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有两点具体的要求:
一是《刑法 》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既具有第385条的受贿行为,又有为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这里遵循的是牵连犯原则。受贿可谓原因行为,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可谓结果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即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本质上看二者也存在着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但这里要求实行数罪并罚。
6笔芑咝形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6条的要求 ,应当适用383条的规定,即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7弊⒁馐芑咦锎Ψ7矫娴娜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 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根据386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堑ノ皇芑咦铩S氲385条的受贿罪在客观表现等方面基本一致。主体方面的 差异是最关键的,本罪的主体仅为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的单位,是典型的单位犯罪,而受贿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
2钡ノ皇芑咦锟凸鄯矫娴男形方式具有三种: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单位索贿,还是单位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一点显然同受贿罪有所不同;再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必须是在账外暗中进行,即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目上如实记账,如果虽然收受了回扣、手续费,但都如实记账的,则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4、390~39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切谢咦铩H隙ㄐ谢咦锏囊桓龉丶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蹦比〔徽当利益在行贿中的含义应当具体分析,在主动行贿的场合(即本条第1款),谋取 不正当利益为主观要件,即只要行为人有此目的而给予财物,就可构成行贿罪;在被动行贿的场合(即被勒索而被迫不得不行贿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要件,即只有行贿者给予了财物并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才构成行贿罪。如果虽然因勒索而给予了财物,但并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这一点是本条第3款的要求。这再一次证明受贿与行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3北咀锏亩韵蠹葱谢叩亩韵笾荒苁枪家工作人员,这一点是本罪与第164条的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所在。如果行贿人不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是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则构成《刑法》第391条的对单位行贿罪。可见,行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三种行贿犯罪区别的关键就在于行贿的对象不同。但它们在主观上都要求行为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4备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较大 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5毙谢咦锏拇Ψ7矫妫有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即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点同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处罚相一致。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回扣、 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9~391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堑ノ恍谢咦铩1咀锸谴空的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其性质不限,既可以为国有性质的单位,也可以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主体是本罪与第389条行贿罪区别的关键。
2钡ノ恍谢咦锏亩韵蠹葱形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对国有性质的单位行贿的, 则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第391条的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第2款)。单位行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在于:一者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性质的单位;二者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而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除了单位之外,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
3弊⒁獾ノ恍谢咦镒化为行贿罪的情形。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如 果因行贿而取得的违法所得(不正当利益)并没有归该单位所有而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根据本条后半段的规定,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再定单位行贿罪。
4弊⒁庑谢叻缸锼涉及的几个罪名之间的相互区别。行贿罪(第389条)、对公司、企业人员 行贿罪(第164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这几种犯罪的行为方式(客观方面)基本上完全一致,都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二是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企业人员,还是国有性质的单位)。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 说明来 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意思分解】
1北咎醯1款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注意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 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本薅畈撇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意图同非法持有型犯罪基本相同,即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而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非法所得是通过何种非法途径获得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罪犯,才认定为本罪的。如果能查明该巨额财产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则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而不再定本罪。如果查明其中一部分来源于行为人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尚有一部分不能查明又达到“数额巨大”的,可考虑同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3北咎醯诙款规定的是隐瞒境外存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而不按规定申报,至于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在所不问。所以,如果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备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30万元为立案标准。
5本薅畈撇来源不明罪有二个举证责任需要加以注意:一是由检察机关举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与之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二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举证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请千万注意区分。
【重点法条】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 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2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谝豢罟娑ǖ氖撬椒止有资产罪。本罪实际上是一种单纯的单位犯罪,即只能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的单位构成,但在处罚上采取的是单罚制而非双罚制,仅处罚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点,本条第2款的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是如此,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即为特定的国家机关而非一切国有性质的单位。
2比隙ㄋ椒止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关键点在于:一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集体私分 ”,即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侵占国有财产的人员范围较大,是本单位的所有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二是对象特定,前者为国有资产而非一切公共财产,后者仅为特定的罚没财物(依法应属国有财产的一部分)。
3弊⒁馑椒止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与贪污罪的界限。它们在主体范围、客观行为方式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果上述单位虽然打着集体的名义,但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私分给某些个别人员,而非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则以贪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