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青岛市城阳区刑事辩护律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青岛市城阳区刑事辩护律师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2013-08-25 10:42:43)

标签: 城阳区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分类: 青岛城阳区刑事辩护律师

    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青岛城阳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5053214579

分享:

喜欢

阅读┊ ┊ ┊┊ ┊打印┊

已投稿到:

圈子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城阳区律师

后一篇: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

评论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 发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找回密码 注册

    昵   称:

       

    验证码: 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前一篇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城阳区律师

    后一篇 >崂山区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认定传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