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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胡某等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获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胡某等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初犯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获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刑事判决书
2012-06-19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高新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9年8月10日因涉嫌赌博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0)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被告人易某某犯赌博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某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谢步强、被告人蒋某某、易某某、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1月起,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伙同皮旭东(在逃)利用三人经营的成都市神仙树北路商贸中心锦官茶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蒋某某和茶庄小工即被告人易某某负责召集参赌人员。2009年8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与参赌人员王正棋、江善云等6人在锦官茶庄用扑克牌以“打旋儿”的方式赌博;案发前,已进行三场赌局,每局由易某某代表茶庄抽成1 800元,胡某某、蒋某某等人从中抽头获利5 400元;其间,长期在该茶庄放高利贷的被告人顾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15 000元高利贷用于赌博。在参赌人员赌博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向参赌人员出售了10颗“麻古”(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供其在茶庄吸食。2009年8月9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茶庄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易某某、顾某某及参赌人员,查获赌资、吸毒工具及少量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易某某、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商品交易市场入市经营合同,被告人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蒋光和、易刚根、王正棋、蒋晓林、陈治国、江善云等人的证言,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结论,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易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及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起较大作用的是在逃人员皮旭东;2、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社会闲杂人员到其经营的茶庄内赌博并从中抽成5 400元;在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茶庄内吸食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易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经营的茶庄内工作期间,明知胡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聚集社会闲杂人员到茶庄赌博,而为其招揽参赌人员、帮助胡某某和蒋某某提取抽成,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易某某对参与赌博人员贩卖毒品“麻古”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15 000元,应当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顾某某的行为亦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名被告人在赌博犯罪中,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易某某、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属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