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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四川省挪用公款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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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四川省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川高法(1998)99号

  四川省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为: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三、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五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