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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计策

法令快车 > 广州状师 > 蔡奕醒 >状师文集 >正文 刑事辩护的计策 作者:蔡奕醒 时间:2011-12-29 查察(81) 评论(0) 针对公诉构造对被告人的指控,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切合公诉构造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划定,但切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划定,治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构造差异的抗辩意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即阐述和证明公诉构造并没有用证据充实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法行为, ( 4 )告诉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法组成所要求的犯法目标和犯法效果, 2 、彼罪辩护, 4 、证据不富裕不能定案 ( 1 )控辩证据相斗嘴,被告人有合法防卫、紧张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景象,,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根基抗辩要领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敷辩护和法令合用辩护, 二、证据不敷辩护 1 、 孤证 不能定案,常见的做法有: ( 1 )告诉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法主体要件, 2 、解除不正当、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http://

辩护状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建功、率直、被害人过失、犯法预备、犯法未遂、犯法中止、在配合犯法中的从属职位、受威胁犯法等有助于从轻惩罚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法,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 、不切合犯法组成要件的辩护http://

控方证据不可否认辩方不可否认辩方证据 ( 2 )控方证据不能解除公道猜疑 三、法令合用辩护 指辩护状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以及组成何种犯法, 3 、情节辩护 按照案件事实http://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 3 )告诉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法行为,犯法性质, 我要评价 http://

( 2 )告诉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法存心或犯法目标,但就该事实是否组成犯法, 3 、证据不能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切合公诉构造指控罪名的详细法令划定, 1 、非罪辩护, 3 、治罪量刑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阐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构造提出的案件事实差异的被告人的详细行为; (二)辩驳公诉构造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 、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到达刑事责任年数、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力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本领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