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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可是怎么死的?
儿子马可精神病发作要杀母亲,母亲联系好精神病院并报案要求警方协助送往,在这个过程中,发病的马可刺伤了一个警察逃走,后被警方以“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后又逮捕。母亲多次申请取保候审警方坚不同意,后警方半夜要求母亲带走垂死的马可遭拒绝,马可最终死在看守所。不得不说的还有,此前警方曾应马可母亲的要求送马可去过精神病院,一个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精神病医生事后出具了马可应负刑事责任的医学证明,马可曾因看守所“合作医院”“没有床位”重伤后被送往某医院就医,后又因“必须”在“合作医院”就医而带回。
以下是我对马可之死的疑问:
是精神病人在“行凶”时的“有限责任”“认定”问题。其母报案是因其已不识其母欲刺之,足以说明其当时已完全不能正常识别与自我控制。鉴定方的关于其应负责任结论依据从何而来?仅凭警方证言吗?警方事后关于“一手尖刀一手菜刀”说法不可能成立,而“挥刀冲向围观群众”更是荒唐到家。病人家里何来围观群众?即使真有围观的,警方就更难辞其咎。这证明了两点:首先,警方面对精神病人时不够谨慎和专业;其次,警方有说谎的嫌疑。
警方关于开了三天会才决定依故意杀人罪逮捕马可的说法也说明对于将马可视为犯罪嫌疑人警方内部观点并不一致。以致于对此案件的定性要开三天的会。至于谁推动定罪和关押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作用就不得而知了。是因为被刺的警察很有背景吗?
我没有低估首都警方的执法能力。只是以为公安部在纠正警察热衷于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的热潮时显然忽视了另一点同样重要的,那就是及时将真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不得关押在看守所里,更不得捏造事实随意定罪。其时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可是执行时却要公安部下令才行,说明公安部比法律大,警察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比较特别的。
2、马可之死疑问二:马可在看守所监押期间发生了什么?
警方开了三天会才决定将马可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察,不只说明此案之定性在警方内部存在争议,也说明有关人员将马可入罪的决心。将马可定性为“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此前已有很多成功地将正常人通过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成为精神病人从而名正言顺地将其关进精神病院的例子,这样的报道前段时间不绝于耳,直到公安部下了禁令。将正在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鉴定为“有责任能力”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但是,这并不使人感到意外。问题是即使马可被立案侦察,他作为一个精神病人依然享有在专业医院治疗的权利。也就是说,警方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将一个精神病人关押在一般监所。更荒唐的是还不许取保候审。一般监所并不具备精神病医院的治疗条件,警方事实上剥夺了马可作为病人应享有的治疗权利。
那么,一个生龙活虎的精神病人在看守所关了一个月后突然住进了医院,骨折三处,连腰椎都折了,还生了若干种疾病,最终送了性命,就很有些匪夷所思了。警方当然有义务解释这一切。包括有义务向死者亲属公开所有看守所监控录相,解释为什么马可会病得那么重,伤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得不到及时治疗,为什么不给取保候审而到了马可濒临死亡时才匆忙逼其亲属办理取保手续等。当然,还要解释为什么将一个精神病人强行关押在一般监所?
很简单,你做了,就得负责。
3、马可之死疑问三:检察机关的侦察方向
马可之死,检察机关是有利害关系的。因为,马可是一个精神病人,这个精神病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关在由检察机关负责监察的看守所里,而最终送了命。我不知道对此案立案侦察的是那个检察院,但是,相关检察院是应当回避的。如果不回避,检察院的侦察方针很可能会指向为己方及警方开脱,视一切疑点和事实而不见,只求将己方和警方的风险和麻烦降到最低的方向。
我认为的检察机关侦察此案的正常思路应为:1、判断马可是不是精神病;2、马可在刺警时有没有精神病发作;3、将马可以故意杀人罪逮捕的事实理由是否成立;4、将马可收押在一般监所的理由是否成立;5、马可家属有无提出取保候审,警方有无批准,如警方不批准则不批准的理由是否成立;6、马可在监押场所的监控录相是否保存完整,通过审查判断马可有无受到殴打或其它伤害;7、马可的病是怎样得的,伤是怎样形成的,有没有人应为此承担责任,因病、伤到死亡的过程是怎样的,有没有人应为此承担责任,相关诊断、鉴定及医疗档案是否保存完整;8、马可的病、伤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结论是否定的,则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人应对此承担责任;9、警方是否配合案件调查,是否提供了完整的案件材料;10、马可亲属的合理要求及提供的证据对调查是否有帮助;11、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判断是否有补充调查的必要;12、结论。
总之,检察机关应对马可案件自始至终的所有程序和实体进行彻底调查,对每一个错误都应指出、纠正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决不能成为替警方脱责的代理人。
4、马可之死疑问四:马可在治疗期间发生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