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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辉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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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辉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012-12-22 12:20:19)

标签: 杂谈 分类: 律师文书

周某辉被控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辉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被告人周某辉虽然罪孽深重但罪不至死,其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辉具有自首的情节。

被告人周某辉犯罪后在其亲属的说服和陪同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的,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中关于“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只要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辉由于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人周某辉系夺刀后激情义愤杀人,而非备刀预谋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由于本案的作案刀具没有找到,关于作案刀具的来龙去脉也没有查清,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推断出作案刀具应该是由被害人吴某海准备并首先拿出来的,理由如下:

1、从被告人周某辉的手和脸被刀划伤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推断出作案刀具首先应该是由被害人吴某海持在手里,被告人周某辉的手和脸应该是在抢夺吴某海手中刀具时被划伤的。如果作案刀具是被告人周某辉事先准备放在身上并拿出作案的,他自己的手和脸就不可能被刀划伤,因为身强力壮的周某辉手持刀柄,其手中的刀具不可能被受害人吴某海抢走进而划伤了被告人的手。

2、被害人吴某海案发前有备刀防身的需求。由于案发前几天被害人吴某海与被告人周某辉间的夫妻矛盾就已经很尖锐了,加之案发当天被告人周某辉跪求吴某海与他去浙江打工遭到拒绝后说了一句“我是最后一次求你们了,你们不同意,将来不要后悔”的威胁言语。因此,被害人吴某海有备刀防范被告人的需求。

3、被告人周某辉到案后多次供述作案刀具首先是被害人吴某海拿出来对着他的,他从被害人吴某海手中抢刀时手、脸被划伤的。

由此可见,被告人周某辉是在从被害人吴某海手中抢得刀具,手和脸被划伤以后,才情绪失控,一时冲动、义愤作案的,属于典型的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有准备有预谋的杀人要小一些。

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的杀人案件,应酌情从宽处罚,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家庭矛盾相对于其他社会矛盾来说,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关于“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酌情从宽处罚,属于依法不宜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四、被害人吴某海对夫妻矛盾的激化具有过错,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被害人吴某海长期在歌厅、足浴城做事被被告人怀疑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两人发生矛盾后,被害人并没有采取积极地措施消融化解矛盾,而是冷淡应对,在激化夫妻矛盾和夫妻关系忠诚方面存在过错。

2、被害人吴某海首先持刀对准被告人,被告人夺刀后一时冲动激情杀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