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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黄某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刘玉龙   2009-04-30

—年430日在看守所的供述,该二人供述相互印证的事实是:李某听说冯某可能跟踪黄某,因此李某要找冯某谈谈以便解除误会。黄某对李某带人枪击了冯某事前并不知情,也未纠集、未预谋、未指使李某带人枪击冯某。

综上可见,黄某与冯某没有矛盾纠纷,更没有纠集、预谋、指使李某、赵某故意伤害冯某。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法院认定

上述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纳。黄某上诉。

二审中,辩护人坚持一审辩护意见,公诉人出庭意见也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公安机关黄某的程序违法,证实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只有黄某的口供,该口供系在非法讯问地点录取,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一审认定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判决认定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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