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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缓刑)

博文正文

盗窃罪辩护词(缓刑)

   标签:社会2011-08-21 11:17 星期日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LL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LL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开庭前,我们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开庭审理,我们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宪纪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LL自愿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LL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LL归案后,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即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见卷宗材料中历下区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和第一次讯问笔录),认罪态度较好,应该属于坦白,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的坦白分又为两中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对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掌握的2008年1月30日8时许的那一起,也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赃物价值4420元)。案卷中是这样记载的“LL有重大作案嫌疑,我派出所民警对LL进行传唤,LL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坦白,就是我们常讲的“坦白从宽”。而“坦白从宽”是我国一直奉行的刑事司法政策。“坦白从宽”顾名思义,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对坦白者之所以要求从宽处罚,一方面是因为到案后能够坦白表现了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归服,以及其改恶向善的意愿,则相对与负隅顽抗,甚至故意编造谎言误导侦查工作的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更易于改造,使用较轻的刑罚即可能达到刑罚目的;二是因为坦白行为协助了司法,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公诉方的证明责任,同时保证了诉讼效率,为此需要对坦白者予以法律上的褒奖,并因此而对其他违法犯罪者作出感召。坦白认罪是悔过的前提和改造的起点,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司法目的的实现有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第二种情形我们认为是介于一般意义上的坦白和自首之间,也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赃物价值分别是4320元和11114元),这两起属于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因此应该属于介于坦白和自首之间的一种情形。概括的讲本案中的较大数额(15434元)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LL的主动交待,严格意义上来讲虽不能视为自首,但比一般意义的坦白更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无论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还是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也是邻居,因此该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面比较小,影响的范围有限。另外一个重要情节就是本案的所有赃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受害人没有实际损失。基于此受害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也表示了谅解,有书面表示原谅的材料,我们已经提交法庭。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我们认为该案的属于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LL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
在我们第一次会见被告人LL时,LL就表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影响,深表遗憾,并希望能有机会向被害人当面表示自己的歉意。另外对于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损失也深有感触,顺便讲一下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被告人的一家基本靠被告一个人的工资生活,老婆没有固定工作,女儿19岁,学习成绩非常好,今年可能就要上大学。可以说被告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就是被告个人的工资。被该人归案后一直担心自己的行为影响孩子的学习,甚至影响孩子将来的大学教育.
四、被告人重返社会后有良好的帮教条件。
被告人单位表示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愿意接受被告人重返社会,并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监督被告人LL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被告人单位承诺判处缓刑的话,保留被告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LL的犯罪行为理应惩罚,但毕竟惩罚不是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本案中被告人LL犯罪后态度端正,能够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轻微,并全部返还了全部赃物,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LL从轻处罚,以达到刑罚之感化、教育的功效。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判处缓刑。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董恩升律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文来自: 济南律师咨询网/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详细出处参考:?id=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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